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學齡前幼童獲得適
當的托教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特定訂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幼童應符合下
列各款規定,或取得當年度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
格認定之幼童,並符合下列第一款規定。但已請領行政院原住民族委
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 津貼者,不
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設籍本縣之下列幼童:
1.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九
月一日年滿二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2.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年滿四足歲至
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
在此限。(送教育處辦理)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三)家庭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項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當年度幼童戶籍遷離本縣者,申請人應向幼童戶籍遷入地之鄉(鎮、市、
區)公所重新申請身分認定。
三、符合本作業規定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托)
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繳費額補助。
跨直轄市、縣(市)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由其戶籍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中低收入家庭身分認定;其補助款由就
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之。
四、申請本補助應具備下列文件:(分二階段)
(一)身分認定應檢附證件:
1.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申請書。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配偶、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同一戶
及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3.全戶所得證明暨財產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補助款(家長向幼童就讀園所提出申請):
1.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
2.繳費收據。
3.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申請表。
4.領款收據。
五、申請本補助之幼童應由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
分別於當年三月、九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提出「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申請(符合資
格)後,再持「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公所核發)、繳費收
據及「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申請表」,於四月十五日、十月十
五日前向就讀幼托園所申請各該學期之托教補助,本府即依規定將補
助款統一撥給托兒所轉發給申請人。
六、申請人之戶籍謄本、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公所統一
造冊,分別函送戶政事務所、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依戶籍法或稅捐稽
徵法規定提供。
七、申請幼童身分認定資料不完備者,鄉(鎮、市)公所應通知申請人一
週內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
八、對於幼童身分認定未符合資格者,鄉(鎮、市)公所應以書面將審核
結果告知申請人並應載明理由。
九、受補助幼童如因戶籍遷出或死亡,鄉(鎮、市)公所及幼托園所應即
通報本府,並繳回溢領補助款。申請人如有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
本府得分別追回已領之補助款或駁回其申請。
十、本補助所需經費,托兒所部分由內政部兒童局編列預算支應,幼稚園
部分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作業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