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為鼓勵並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其到校就讀下列學校達半學期以上且持有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發之身心障礙學生證明者,依本辦法予以獎助:
一、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
第 三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在三年內未領取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或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金),本學年度內尚未領取任何獎助學金、教育補助費及未享有公費者,均可向本府申請本獎助金。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定獎學金、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學年補助名額不超過四十名,每名金額新臺幣六千元。
二、助學金每學年補助名額不超過九十名,每名金額新臺幣五千元。
第 五 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獎助學金,由所就讀學校交其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核並排序後,由學校於申請期程內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送本府。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獎學金:
一、上學年學業成績優良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二、兩年內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個人前三名(等)獎項。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助學金:
一、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身心障礙學生同時具備前二項條件者,僅得擇一申領。
第 六 條 本辦法獎學金之甄選以下列項目之優先順序為標準:
一、兩年內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個人前三名(等)獎項。
二、學業平均成績(附品行優良證明)。
三、學業平均成績相同者,以身心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本辦法助學金之甄選以下列項目之優先順序為標準:
一、身心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二、學業平均成績(附品行優良證明)。
三、具低收入戶資格者優先,中低收入戶資格次之。
為辦理前二項之甄選,本府得邀請鑑輔會委員及相關專家或教師辦理審核。本府得視教育階段、障礙類別、程度及申請狀況分配人數核定比例。
第 七 條 凡已領取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享有公費又兼領本獎助金者,一經發覺,除取消本獎助金之獲獎助資格外,並追回已領取之全額獎助金。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