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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私立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74240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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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為鼓勵並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其到校就讀下列學校達半學期以上且持有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發之身心障礙學生證明者,依本辦法予以獎助:

一、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

第 三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在三年內未領取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或助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助金),本學年度內尚未領取任何獎助學金、教育補助費及未享有公費者,均可向本府申請本獎助金。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定獎學金、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獎學金每學年補助名額不超過四十名,每名金額新臺幣六千元。

二、助學金每學年補助名額不超過九十名,每名金額新臺幣五千元。

第 五 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獎助學金,由所就讀學校交其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核並排序後,由學校於申請期程內檢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送本府。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獎學金:

一、上學年學業成績優良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二、兩年內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個人前三名(等)獎項。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助學金:

一、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關證明。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身心障礙學生同時具備前二項條件者,僅得擇一申領。

第 六 條  本辦法獎學金之甄選以下列項目之優先順序為標準:

一、兩年內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個人前三名(等)獎項。

二、學業平均成績(附品行優良證明)。

三、學業平均成績相同者,以身心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本辦法助學金之甄選以下列項目之優先順序為標準:

一、身心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二、學業平均成績(附品行優良證明)。

三、具低收入戶資格者優先,中低收入戶資格次之。

為辦理前二項之甄選,本府得邀請鑑輔會委員及相關專家或教師辦理審核。本府得視教育階段、障礙類別、程度及申請狀況分配人數核定比例。

第 七 條  凡已領取其他機關團體之獎助學金或已享有公費又兼領本獎助金者,一經發覺,除取消本獎助金之獲獎助資格外,並追回已領取之全額獎助金。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