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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埔里行政園區廣場使用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500723220號
法規體系: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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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倡導正當藝文活動及休閒,並使埔里行政園區廣場 (以下簡稱本廣場) 
達成提昇人文氣息之目的,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廣場係指埔里行政園區建築物及停車場以外之開放公共區域。


第 3 條
本廣場管理機關由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埔里分處、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
所、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南投縣埔里鎮衛生所以協商方式輪值擔任



第 4 條
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之活動,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向管理機關申請使用本廣場:
一、舉辦戲劇、音樂、舞蹈及電影等文化活動者。
二、舉辦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藝文及專題講座。
三、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活動者。
四、經核准之各種社團集會。
五、其他。


第 5 條
凡舉辦前條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同意使用本廣場:
一、有違社會公序良俗。
二、有損本廣場建築及設備之虞者。
三、從事營利活動。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審核不得使用者。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費使用本廣場:
一、政府機關舉辦之慶典或紀念日活動。
二、本縣各機關、學校舉辦之活動。
三、與管理機關合辦之各項活動。


第 7 條
申請使用本廣場、設備或器材者,應繳納場地租借費、設備、器材使用費
、水電、管理人員加班費 (以下簡稱場地使用費) 。
本廣場使用時間及場地使用費標準如下:
一、假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新臺幣二千元。
二、假日下午二時至五時:新臺幣二千元。
三、每日晚間七時至十時:新臺幣三千元。


第 8 條
申請使用者應於活動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向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使用者
,應於使用前三日繳清場地使用費,逾期視為放棄使用。


第 9 條
申請者在約定使用時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因天
災、事變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得無息退還所
繳費用。


第 10 條
使用本廣場器材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使用人應按重置
價格負責賠償。
未經管理機關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或其他各項設備,如需增加
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經管理機關同意後辦理。


第 11 條
申請使用廣場如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時,應張貼於管理機關指定之地點



第 12 條
申請使用廣場舉辦各項展覽活動,應自行看管展覽品及其所設置之器材,
管理機關不負保管責任。


第 13 條
申請使用廣場如需製發各種宣導文宣、活動看板,應送本管理機關審核同
意。


第 14 條
廣場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負責。


第 15 條
申請使用廣場者,應投保意外責任保險。


第 1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