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流保字第09500624610號
法規體系: 農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第一次違規使用案件罰鍰裁處等級:
 (一) 第一級罰鍰新台幣六萬元:非農業使用違規面積 0.2  公頃以下者
      ;農業使用面積在 1  公頃以下者。
 (二) 第二及罰鍰新台幣九萬元:非農業使用違規面積逾 0.2  公頃在 0
      .5  公頃以下者;農業使用面積逾 1  公頃在 2  公頃以下者。
 (三) 第三級罰鍰新台幣十二萬元:違規面積逾 0.5  公頃在 1.0  公頃
      以下者;農業使用面積逾 2  公頃者。
 (四) 第四級罰鍰新台幣十八萬元:非農業使用違規面積逾 1.0  公頃在
      1.5 公頃以下者。
 (五) 第五級罰鍰新台幣二十四萬元:非農業使用違規面積逾 1.5  公頃
      在 2.0  公頃以下者。
 (六) 第六級罰鍰新台幣三十萬元:非農業使用違規面積逾 2.0  公頃者
      。
 (七) 情況特殊 (如涉及盜採土石、堆置土石者) 或惡意重大違規案件有
      公共危險之虞者,得視情形於法定裁罰範圍內加重裁罰。


二、違規案件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者,加倍罰鍰 (最高處三十萬元) 並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