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八條。
(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
三十一條。
(五)性別平等教育法防治準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六)立法院修正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附帶決議。
二、目的:
為強化教育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
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獎懲,特訂定本規定。
三、用詞定義: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
四、適用對象: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
少年福利業務之教育人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五、法定通報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
護事件時,應立即向南投縣政府社會處及教育處(以下簡稱本府)
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
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本府。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
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本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若知情隱匿不舉報者,相關人員處大過以上處分。
六、罰則: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責任通
報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七、調查處理及獎懲措施:
(一)為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並調查處理及獎懲未盡責任通報
案件,教育處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事件教育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二)受理案件類型
1.獎勵案件:教育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
力及性侵害事件時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
,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經民眾舉報者,或經教育人員隸屬單位
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獎勵者。
2.懲處案件:教育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時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致社工員未能及時介入
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經民眾舉報者,或經該教育人員隸屬
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調查處理者。
(三)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1.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教育處提請調查或審議,必要
時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教育處自行研訂格式。
2.教育處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3.教育處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
必要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
到會說明。
4.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
成調查報告,以為審議依據。
5.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教育人員所屬機關辦理獎懲事宜,未盡
責任通報之案件並應移送權責機關依法課處罰鍰。
(四)行政獎懲
1.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教育處調查屬實,移人事
單位建請獎懲。
2.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教育處調查屬實,移該
員所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3.依據立法院修正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附帶決議內容,「
有關校園性侵事件,學校若知情而隱匿不舉報,主管機關應對相
關人員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