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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政府教育人員就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80066766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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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八條。
(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
      三十一條。
(五)性別平等教育法防治準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六)立法院修正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附帶決議。


二、目的:
    為強化教育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任通
    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獎懲,特訂定本規定。


三、用詞定義: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


四、適用對象: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
      少年福利業務之教育人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教育人員。


五、法定通報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
      護事件時,應立即向南投縣政府社會處及教育處(以下簡稱本府)
      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
      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本府。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
      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本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若知情隱匿不舉報者,相關人員處大過以上處分。


六、罰則: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責任通
      報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七、調查處理及獎懲措施:
(一)為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並調查處理及獎懲未盡責任通報
      案件,教育處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事件教育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二)受理案件類型
      1.獎勵案件:教育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
        力及性侵害事件時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
        ,有助社工員介入處理,經民眾舉報者,或經教育人員隸屬單位
        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獎勵者。
      2.懲處案件:教育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時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致社工員未能及時介入
        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經民眾舉報者,或經該教育人員隸屬
        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調查處理者。
(三)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1.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教育處提請調查或審議,必要
        時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教育處自行研訂格式。
      2.教育處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3.教育處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
        必要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
        到會說明。
      4.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
        成調查報告,以為審議依據。
      5.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教育人員所屬機關辦理獎懲事宜,未盡
        責任通報之案件並應移送權責機關依法課處罰鍰。
(四)行政獎懲
      1.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教育處調查屬實,移人事
        單位建請獎懲。
      2.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教育處調查屬實,移該
        員所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3.依據立法院修正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附帶決議內容,「
        有關校園性侵事件,學校若知情而隱匿不舉報,主管機關應對相
        關人員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