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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水污染緊急應變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水字第09500892570號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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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基本計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 年 4  月 1
    日環署水字第 0930023378 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事件緊
    急應變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二、目的
    為使重大水污染事件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
    將污染事故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並協調相關機關及污染者,採取
    各種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防止水污染災害擴大,以減少污染河川、
    灌溉溝渠、湖泊、水庫及地下水等環境水體、或飲用水源,並以降低
    農作物及漁產損失。


三、適用範圍
    因風災、水災、震災及火災等天然災害影響,導致地上儲油槽滲漏、
    廢(污)水處理設施毀損、管線破裂,或人為操作疏失、惡意偷排、
    偷倒廢(污)水、廢棄物、油品等行為,造成重大河川、灌溉溝渠、
    湖泊、水庫及地下水或飲用水源等之水污染事件。


四、應變層級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接獲通報並判定為水污染
    事件時,應即呈報環保局長核可由環保局成立「南投縣水污染事件緊
    急應變中心」(以下簡稱緊急應變中心),緊急應變中心所應變處理
    層級為第一級,屬第二級、第三級者,則即通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
    污染應變處理小組。
    第一級:由環保局主政協調相關機關應變處理。
    水污染事件發生,其污染程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污染災
    害:
(一)水源水質遭受污染,受影響供水量五千噸以下,或污染範圍面積一
      公頃或長度一○○○公尺以下。
(二)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二公里以下或所影響灌溉面積五千公頃
      以下。
(三)污染水體面積範圍二公頃以下、河川渠道污染長度二公里以下。
(四)河川(或湖泊、水庫等)小區域範圍污染,少數魚類死亡,分布河
      段一百公尺以下或廢棄物棄置於河川區域內但未污染到水體且可立
      即阻斷污染者。
(五)洩漏油品十公秉以下,污染承受水體。
(六)養殖區污染面積在一公頃以下。
(七)地下水受污染區域無民井設施或地下水取水用戶在二百五十戶以下
      。
    第二級: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協調環保局及各相關機關應變處理
    。
    水污染事件發生,其污染程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二級污染災
    害:
(一)水源水質遭受污染範圍一○○○公尺以上,受影響供水量五千噸以
      上或污染物中含公告毒化物成分超過本縣環保局應變能力。
(二)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二公里至十公里或所影響灌溉面積五千
      公頃至五萬公頃或跨轄區者。
(三)污染水體面積範圍二公頃以上至五十公頃以下、河川污染長度二公
      里以上。
(四)魚群大量暴斃且水鳥類動物亦有死亡現象,分布河段一百公尺至三
      百公尺。
(五)洩漏油品十公秉以上至七百公秉以下,污染承受水體。
(六)養殖區污染面積在一公頃至二公頃。
(七)地下水受污染區域包含一般民井或地下水取水用戶在二百五十戶至
      五百戶以下,或可能造成污染區域之生態環境重大影響者。
    第三級:由中央跨部會協調處理。
    水污染事件發生,其污染程度在上述第一級及第二級範圍以上,或污
    染程度超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依災害
    防救體系,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報請災害防救委員會及陳報行政院,
    協調各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處理措施。水污染事件
    發生,其污染程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三級污染災害:
(一)水源水質遭受污染,涉及十五人以上人員傷亡。
(二)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十公里以上或所影響灌溉面積五萬公頃
      以上。
(三)污染水體面積範圍五十公頃以上。
(四)魚群大量暴斃且已有水鳥類動物死亡現象,分布河段超過三百公尺
      。
(五)洩漏油品七百公秉以上污染承受水體。
(六)養殖區污染面積大於二公頃以上,或污染程度已超過其因應能力。
(七)地下水受污染區域包含一般民井或地下水取水用戶在五百戶以上,
      或污染區域涵蓋公共飲用水水源區域者。


五、分工(組織)
(一)緊急應變中心由環保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技正
      擔任執行秘書,其成員包括: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經濟部水
      利署第四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台電南投區營業所
      、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務中心、南投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建設局下水道課、農業局畜牧發展課、流域管理局生
      態保育課、新聞局、行政室法制行政課、交通旅遊局交通管理課、
      社會局社會救助課、民政局兵役行政課、民政局自治行政課、警察
      局、消防局、衛生局醫政課、環保局、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南投營運所、雲林、彰化、南投農田水利會、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
      、各鄉鎮市公所,緊急應變中心之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一),各成
      員機關應同時於其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分組架構圖(如附件二),緊急應變中
      心各成員機關之職責分工表(如附件三)。
(二)上述各機關應指派固定人員負責緊急應變中心相關事務,如有異動
      應即時更新(聯繫名冊如附件四)。
(三)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名冊如附
      件五)。


六、通報系統(水污染事件通報處理流程圖如附件六):
    環保局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先確定事件地點或明顯之地標
    ,並立即派員赴現場查核及依污染情節研判是否屬重大水污染事件與
    應變層級;經研判結果屬應變層級第一級(或以上)者,均應陳報環
    保局經局長核可後,由環保局立即依本計畫成立緊急應變中心,並通
    知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進駐緊急應變中心,另立即填寫水污
    染事件緊急通報表(如附件七)通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緊急應變
    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填報最新處理情形,
    傳真回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事件處理情形回報表如附件八)
    。
    緊急應變中心設置於環保局,必要時環保局得於污染現場設置應變指
    揮所(指揮所應設置於現場適當位置),以即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
    備資源。


七、應變處理措施(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九):
    即時應變:當重大水污染事件發生時,應依其污染地點水體,分別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河川主管機關(工業區由工業區管理機關負責)
    ,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
    人力、機具,水污染清除相關備用器材(如附件十)以供調度。
    第一級應變處理:由環保局主政,依南投縣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作業
    通報處理流程應變處理(處理流程如附件十一)。
(一)由環保局依事件之污染嚴重程度進行調查研判,若屬一般性之污染
      事件,則逕行依法查處,並協調相關機關進行持續追蹤改善。
(二)若水污染事件經研判屬緊急重大事件,則應即聯繫通報相關機關,
      成立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中心,並協調各相關單位尋求必要資源共
      同投入救災。
(三)依不同之污染水體特性(包括飲用水、灌溉用水、河川湖泊水庫、
      地下水或養殖區等),立即採行必要之應變處理措施,並聯繫相關
      主管單位進行水域活動之管制,以避免造成人體健康危害或農漁業
      損害,並追蹤確認污染源,以防止污染擴散。
(四)進行環境監測(污染調查及現場採樣分析)、污染區域之評估,必
      要時可由緊急應變中心請求空中警察支援或請求中央大學遙測中心
      提供衛星監測資訊,從空中預估水污染事件擴散區域以便擬定進行
      清理計畫。蒐集污染證據並保全相關資料,以備必要時進行後續求
      償復育作業。
(五)協調相關機關要求污染者提出處理改善計畫,並督促徹底執行。
(六)持續進行環境水質監測,以確保環境生態之復原。
    第二級應變處理: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政應變處理
    當水污染事件之影響危害程度擴大或污染程度超過本縣因應能力,雖
    已取得轄區內其他救災支援,仍無法應變時,則立即通報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以進入第二級應變處理。
    第三級應變處理:由中央跨部會協調處理
    當水污染事件已發生嚴重影響環境生態及危害人體健康等之情節,並
    已擴大污染範圍達第三級之應變層級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報行
    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陳報行政院院長;並立即聯繫協調中央各災害
    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工業區水污染事件,由工業區管理機關應變,當水污染事件之影響危
    害程度擴大或污染程度超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
    應變時,依災害防救體系,報請本縣府協調相關機關應變。


八、裝備
    處理重大水污染事件時,現場處置人員應攜帶各項採樣設備及基本的
    個人防護裝備:塑膠手套、塑膠安全鞋、口罩及防護衣(視需要穿著
    )。


九、採樣蒐證作業
    進行河川水質、相關廢污水排放水質採樣檢驗、監測及比對分析,受
    污染範圍拍照存證,蒐集污染證據並保全相關資料,以憑事後進行求
    償。
    相關檢體採樣之分析檢驗可洽下列檢驗單位:
(一)河川水質及事業排放水樣品:可由環保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檢
      所或委託其他相關檢測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二)土壤樣品:可由環保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檢所、工研院或委託
      其他相關檢測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三)地下水樣品:可由環保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檢所、工研院或委
      託其他相關檢測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四)油品類樣品:可由中油公司、台塑公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檢所
      或委託其他相關檢測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五)魚蝦、動物:可由本府農業局送家畜疾病防治所或委託其他相關檢
      測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六)農作物:可由本府農業局送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殘毒
      管制組或委託其他相關檢測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外另請行政院農
      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公害防治組進行農作物受害鑑定及損失評
      估。
    上述分析採樣相關費用需由污染者負責支付。


十、污染源追查及處分
(一)如已查獲污染源時,就其違反事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分。
(二)如未能確定污染源,需擬定污染查核作業,依相關地緣關係之事業
      沿線追查,鎖定可疑之污染源,進行廢水、貯槽油品、溶劑等採樣
      檢測,與受污染水體之樣品比對。
(三)在污染情形未明確之狀況,於適當地點設置潛在污染源監測井,監
      測追蹤。
(四)污染位置範圍於下水道系統之涵管或排水箱涵(或雨水下水道)時
      ,或渠道管道加蓋時,可由管理機關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如潛水伕
      等)進入勘查污染來源。


十一、善後復育及求償
  (一)要求肇事污染者限期內提出後續清除處理計畫書,可請學術單位
        、民間組織協助提供諮詢建議。
  (二)土壤、地下水污染如無法追查污染行為人時,依「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法」相關整治及基金運作規定進行復育工作。
  (三)就影響環境水體之損失或造成傷害,由相關單位與受害民眾等,
        收集確實損失之証明文件証據,與污染者協調賠償,必要時,依
        公害糾紛處理法之規定辦理。
  (四)善後求償小組除持續追蹤後續污染清理及環境復育工作,其相關
        費用亦應由污染行為人支付。
  (五)有關後續復育與求償比照災害防救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各相關單位參與清除處理作業各項支出費用,經提報清理支出項
        目憑證,皆由善後求償小組請求污染行為人支付。


十二、建立應變小組及人員之上班及非上班緊急聯繫電話等資料,並隨時
      異動更新。


十三、本府基於業務主管立場,訂定本處理作業要點,必要時,得檢討修
      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