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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查核字第1140066686號函
法規體系: 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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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第三項設立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本府、本府所屬機關及南投縣所轄鄉(鎮、市)各機關(以下簡稱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本府、本府所屬機關及南投縣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三、查核小組任務為辦理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查核及一般工程品質抽驗等事宜,全生命週期查核包含工程設計查核、工程施工查核(含材料驗廠)及維護管理查核:

(一)工程設計查核及維護管理查核依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查核實施計畫辦理查核作業;工程施工查核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辦理,併三級品質管理制度及個案工程契約規定,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

(二)一般工程品質抽驗,以執行中之工程案件均為抽驗對象,查核小組得視工程性質且不分採購金額隨時抽驗,抽驗案件由查核小組依程序簽報召集人核定後執行。

四、查核小組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並置副召集人二人至三人,由本府採購中心主任兼任,另一人或二人由縣長指派本府參議或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二)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處品質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工務處品質管理科人員兼任,協辦查核小組業務。

(三)查核小組,由本府指派各單位土木工程職系或建築工程職系等相關職系之秘書、技正、專員、科長及課長等人員兼任內派查核委員;外聘查核委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簽報縣長核定,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聘兼之,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四)實施個案查核時,查核委員至少應有二人出席,其中外聘查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始得為之。

(五)當次查核工作及扣點會議之主持人為查核領隊,其任務為指揮整合查核作業程序、齊一品質語言及調解查核委員不同意見之爭點並宣布查核結果。查核領隊由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或本府內派查核委員中遴選一人擔任之。

(六)查核會議結果須經由當次委員多數決議,再由主持人宣布。

(七)當年度內派委員出席次數達三次者核予嘉獎一次,達八次者核予記功一次;出席次數達三次以上且評量成績平均達八十五分者,得另核予嘉獎一次。

五、查核時,為確保工程施工查核作業符合實務與評分要求及執行職務之專業與公正客觀,查核委員應遵循工程會頒訂之工程施工查核委員查核注意事項,並以現場查核為主,書面文件為輔,以符工程實際及評分權重。

六、工程施工查核各項書表格式,依工程會最新修訂版本之格式製作;查核缺失改善成果表依南投縣政府工程查核缺失改善成果文件製作注意事項格式製作。

七、查核小組辦理一般工程品質抽驗,其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工程品質抽驗以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且未竣工前為適合之抽驗時機,另於民眾檢舉、報章媒體報導或縣長交查案件時,不受工程進度限制。

(二)工程品質抽驗項目如下:

1.工程施工情形(針對鋼筋綁紮、基礎尺寸等隱蔽物查驗)。

2.混凝土厚度鑽心取樣。

3.混凝土強度鑽心取樣及試驗。

4.瀝青混凝土鑽心取樣及試驗。

5.鋼筋取樣及試驗。

6.其他依契約規範試驗項目。

(三)工程品質抽驗時,機關及監造、施工廠商均應派員會同辦理;另查核小組得以組成專案方式邀請政風或主計單位派員監辦。

(四)工程品質抽驗作業內容:

1.工程施工情形(構造物審視),現場查看構造物有無按圖施工,測量構造物(例鋼筋綁紮、基礎尺寸等隱蔽物)與設計圖標示尺寸是否相符,並詳細記錄檢查結果及相關缺失情形。

2.各項試驗依工程契約辦理。

(五)抽驗人員執行工程抽驗後,應將抽驗情形及送驗結果,分別詳實記載於抽驗紀錄表,如有材料試驗報告應依工程契約規定送請品管人員判讀後,一份由機關自行存查,另一份送查核小組備查。

(六)抽驗不合格之處理:

1.不合格之構造物應依工程契約之規定範圍辦理改善,所有支出(包括供應材料及損失等)均由廠商負擔。

2.機關應訂定期限責成監造單位督促施工廠商依限改善完成,並將處理情況填表由監造單位審查簽章報機關複核,機關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實地勘查,依抽驗所列缺失項目確實核對改善無誤後,紀錄一份由機關自行存查,另一份送本府查核小組備查,並應登載於當日施工日誌及監造報表中。

3.抽驗缺失改善應檢附改善前、中、後之照片及試驗報告佐證。

(七)辦理工程品質抽驗之相關經費,由各工程之管理費項下支應。

八、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之件數比例應達當年度所屬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工程標案(不含補助及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案件)之百分之十為以上,且各規模之工程應查核件數如下:

(一)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標案,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標案,十五件以上;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十件以上;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九、查核小組應依前點規定之查核件數,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時機辦理查核:

(一)受查核工程如有解約、停工(含變更設計)等或其他無法進場施工因素,機關得備妥經其確認之相關文件申請查核取消或改期作業。

(二)受查核之機關如遇有受查案件已申報竣工情形,得提供竣工核備文件申請取消查核作業,查核小組將視年度查核進度評估准駁。

(三)工程施工查核之施工期間計算基準,自工程開工日起至驗收完成日止。

十、外聘查核委員之出席費及交通費,由受查核之機關支應,非本府辦理工程者,受查核時費用由查核小組編列相關預算支應。查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處年度預算編列。

十一、查核小組得每年訂定查核計畫說明書,並將該年度查核政策納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