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推行公共造產因公出國案件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業字第09700333010號
法規體系: 民政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處理原則係依「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第十九點及參酌
    「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暨各鄉(鎮、市)公所(以
    下簡稱各機關)推行公共造產因公出國案件,除依公教人員申請出國
    案件審核要點暨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規
    定外,適用本處理原則。


三、各機關推行公共造產因公出國,應以業務承辦人員及主管為優先,並
    以與業務有關之考察、訪問與觀摩為限。


四、推行公共造產因公出國所需經費,應在公共造產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內
    編列,其編列基準應在造產事業本期賸餘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始
    得在其本期賸餘百分之五以下範圍內核實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因公出國預算之編列,應以前一年度已審議通過之本期賸餘為編
    列參考值。


五、各機關推行公共造產因公組團出國之人數,應力求精簡,並以其業務
    直接有關之必要人員為限。
    前項因公出國之人數,仍應以前一年度已審議通過之本期賸餘為參考
    基準,並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本期賸餘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出國人數以不超過
      五人為原則。
(二)本期賸餘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千萬元,出國人數以不超過
      六人為原則。
(三)本期賸餘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出國人數以不超過七人為原則。


六、各機關推行公共造產因公出國,應詳訂出國計畫,且與公共造產有關
    連之考察方可,否則費用應予追回。奉派出國人員,依「南投縣政府
    暨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出國報告處理要點」規定,應自返國之日起三個
    月內提出出國報告,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資
    訊網,紙本出國報告書一份送本府民政處列管,四份送本府計畫處審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