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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全民監督公共工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採品字第1120301968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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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縣全民監督公共工程(以下簡稱全民督工)之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工程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興辦、委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及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工程採購,其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三、全民督工業務由工程主管機關及工程主辦機關分別推動,權責如下:

(一)工程主管機關

1.案件通報時以傳真單方式通知工程主辦機關。

2.管制所屬工程主辦機關辦理通報案件情形。對於未依限改善完成之案件,追蹤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針對通報案件屆期未改善、情節特殊或重複受通報者,應適時辦理工程查核。

(二)工程主辦機關

1.依規定期限改善通報案件之工程缺失。

2.將辦理情形及改善成果登錄於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並申請結案作業。

前項所稱工程主管機關,於全民督工業務範疇內,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為之;工程主辦機關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之工程主辦單位。

四、民眾發現公共工程有工程品質不良、安全措施不足、環境設施不佳、工程進度緩慢等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維護不周情形,得敘明位置、工程名稱及具體缺失內容,以網路、電話、傳真或信函向機關通報。

五、本府全民督工作業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民眾通報後,應即刻確認其所通報之內容,以釐清權責單位。若經確認通報事項屬其他機關權責之案件,應立即報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改分。

(二)針對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或各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工程,由工程主管機關將民眾通報之案件以傳真單方式通知工程主辦機關,並立即要求工程主辦機關派員赴工程現場勘查確認。若通報缺失內容簡易,工程主管機關得直接通知該案件監造單位人員立即處置並提供佐證照片。

(三)工程主辦機關於接獲工程主管機關通知後二工作天內進行勘查及缺失改善作業,將改善情形及佐證資料、照片等,詳實登錄於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並申請結案作業。

(四)工程主管機關應追蹤改善進度,改善期限屆滿時,如工程主辦機關仍未將改善結果陳報工程主管機關者,工程主管機關應瞭解延誤之原因,必要時派員赴現場查核或勘查。

(五)通報案件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五個工作天為原則;工程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結案當日審核完成,並於系統上同意結案。

全民督工通報案件經工程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或有案件屆期未改善、情節特殊、重複受通報等情形,工程主管機關得於三十日內辦理工程查核或督導;倘案件於全民督工通報前,曾於當年度辦理工程查核,則該案得延長於通報日起六十日內辦理工程查核或督導。

前項情節特殊為全民督工通報案件處理結果未獲得民眾滿意度肯定(包含無意見及不滿意)或通報內容涉及品質不良。

六、民眾通報工程缺失內容如確屬可歸責於廠商責任者,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契約予以處罰。

七、民眾通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受理機關得不予處理,或通知通報民眾依其他法定程序辦理。但仍應登記以備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且未具聯絡方式(電子信箱、電話或地址)。

(二)同一事由,經適當處理並明確答覆後,仍一再通報。

(三)檢調機關進行偵查中案件。

(四)訴訟中或提起行政救濟。

(五)經判決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

(六)檢舉不法、法令疑義或建築管理疑義(如違建、既成巷道認定)。

通報案件若非屬在建工程,得轉請民眾陳情案件程序辦理。

通報案件若涉及工程會列管設施之維護管理不良情形,除轉請民眾陳情案件程序辦理外;另得於當年度辦理維護管理查核,以完善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管理。

八、處理通報案件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通報民眾之身分或任何可資辨認通報民眾身分之消息或資料,應予保密。但通報民眾聯繫方式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