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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處理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建使寀字第09501755640號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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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協調考核執行本縣轄區內違 章
    建築處理及獎懲相關人員,依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十九
    條規定,設處理違章建築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違章建築策劃處理之協調督導事項。
(二)違章建築查報、勘查、認定及拆除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違章建築防範疏導之處理協調事項。
(四)取締違章建築重大阻礙排除之協調解解決事項。
(五)處理違章建築經費之籌措解決事項。
(六)違章建築重大未了案件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處理違章建築績效之獎懲評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十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兼之:
(一)本府主任秘書
(二)民政局局長或副局長
(三)財政局局長或副局長
(四)建設局局長
(五)建設局使用管理課課長
(六)環境保護局局長或副局長
(七)地政局局長或副局長
(八)人事室主任或副主任
(九)計畫室主任或副主任
(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局長或副局長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辦;幹事二人,由本府
    相關業務人員兼辦。


五、本會報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
    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報每年督導考核一次,必要時做臨時性之抽查,其人員由本會報
    有關單位派員辦理。


八、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局使用管理課相關預算支應。


十、本會報決定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