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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機關團體舉辦各類大型活動使用道路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土字第09501948550號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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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倡正當休閒娛樂,塑造更具生機、
    趣味、多樣性之城鄉生活,賦予道路多元之使用功能,開放本縣部分
    道路路段,提供機關、社團舉辦各類大型活動,有效引導及規範此類
    活動對道路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由本府建設局或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會
    同道路管理、警政、消防、環保及衛生等相關機關共同組成審查小組
    執行審核作業。


三、本要點所稱之大型活動指除使用道路外,確無其他替代地點或非使用
    道路無以表現其特點者;其容許種類如下:
(一)觀光、藝文、休閒或其他同性質之活動。
(二)公益活動。
(三)其他經受理機關核准之活動。
    前項申請無法確保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及道路交通安全者,本府得不予
    核准。
    婚喪喜慶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活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適用
    本要點。


四、本縣各級學校及醫院之周邊道路,不得做為辦理活動使用。但經本府
    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者擬使用轄內道路(國道、省道及公路總局代為管養之縣道除外
    )舉辦第三點規定之活動,應於舉辦活動前一個月以書面檢附申請書
    與使用道路計畫書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因特殊緊急情況,經受理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者不包括個人及政黨。


六、申請使用道路,應檢附書件如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居住地址及聯絡電話。
      2.道路使用範圍、面積及起迄時間(含活動範圍圖)。
      3.活動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4.活動車輛、物品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
(二)使用道路計畫書(如附表二),應表明內容如下:
      1.活動目的、方式、項目、預定參加人數及起迄時間(含活動範圍
        圖)。
      2.活動期間交通維護方案(含交通動線、告示標牌豎立位置或管制
        路段示意圖)。
      3.交通管制方案(含人車進出動線規劃、停車空間規劃及導引、周
        邊替代道路指引及辦理公告與媒體宣導措施)。
      4.提報已協調配合計畫,包括警力支援、交通維護、醫療救護、廢
        棄物清運、環境清潔維護、安全秩序維護及消防安全維護等。
      5.善後復原計畫(含環境清潔維護)。


七、申請者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申請者於活動期間應自行派員維護現場秩序,遇有妨害公共秩序非
      警力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得申請警力支援。
(二)活動結束後廢棄物應自行清理,未依規定及時清理復原者,由本府
      環境保護局或鄉(鎮、市)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
(三)有關醫療救援計劃內容所需要之醫護人員、救護車及相關之急救設
      備等,由申請者自行規劃籌措與辦理。
(四)對於使用範圍內之花木及各項設施不得毀損並禁止設置固定路障,
      如有毀損應負責賠償復原。
(五)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辦活動者,由本府警察局(管轄分局)依據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核准後,未依核定時限舉辦活動或於核准使用時間中途停止使用
    者,視同放棄使用該段道路,並應立即清理會場,恢復原貌。


九、使用道路申請案件審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得向受理機關索取申請表(如附表一),於填妥後檢附使用
      道路計畫書,送交受理機關知會擬使用道路範圍之相關機關審查核
      可。
(二)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正式函知申請人並副知警察局及相關配合單位
     (內附使用道路通知書;如附表三)。
(三)經駁回申請或簽註修正意見者,申請人應依審核單位所提意見重新
      擬定或補正相關資料送回複審。


十、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責,不得使用製造噪音及
    環境污染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與生活品質之相關設備,如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受理機關得立即停止其使用。如違反其他法令,得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處理。
(一)違反原核准使用計畫。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
      破壞公物。
(三)因天然災變、空襲或其他意外事故。
    受理機關得派員或會同相關機關不定時督導活動道路現場是否依使用
    道路計畫書內容施行情形。
    申請人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一年累計次數達二次者,受理
    機關不受理其申請道路使用。


十一、申請人需俟所送申請書及使用道路計畫書核准後始可使用道路,不
      得逕自佔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