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南投縣政府組織自治條
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南投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掌理推動家庭教育事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
理本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縣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有關家庭教育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第 五 條 本中心置輔導員,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九條
規定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第 六 條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分別協
助辦理諮商輔導、活動推展等相關事項。
第 七 條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本府核定。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
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