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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身心障礙者獎勵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勞字第09600159250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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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公私立義務機關(構)進用身心
    障礙者,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提高工作穩定性,促進充分就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下稱同法)第三十一條
    標準及條件之公私立機關(構)因工作上之特殊需要,必須購置、改
    裝或修繕器材、設備者,每機構每年補助工作輔具設備費最高金額以
    新台幣壹拾萬元為限。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符合同法第三十一條標準及條件之私立機構,每
    人每月補助基本工資之二分之一獎勵金;員工每月實領薪資未達基本
    工資者以實領薪資二分之一核發。但該年度已申請前項之工作輔具設
    備費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獎勵金。


三、申請手續如下:
(一)申請時間:
      1.公立機關(構):每季次月(一、四、七、十)月底以前送本府
        社會局提出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2.私立機關(構):申請上半年(一月至六月)應於當年八月三十
        一日以前送件,申請下半年(七月至十二月)應於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送件,逾期不予受理。
(二)應附證件:
   1.申請書。
   2.身障礙者員工薪資表。
   3.身障礙者員工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申請獎勵所有月份之公(勞)保卡明細表影本。
   5.計劃書及估價單(申請購置改裝或修繕器材、設備費時檢附)。
   6.首次申請之單位除上述資料外,須另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身心障礙員工公(勞)保卡影本及在職證明(若有塗改請加蓋私
    章)。
   以上所附資料(包括影本)全須加蓋單位大小章,申請表上「員工
      總人數欄」,請依公(勞)保明細表之「本月一日」投保總人數為
      準。


四、經本府社會局審核相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訪查,經符合補助條件
    者簽奉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核發
    補助,並提送該會報告。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由南投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支應。


六、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