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公、私立機關(構)僱用身心障
礙者及提高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私立機關(構)僱用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獎
勵: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百
分之四以上者。
(二)私立學校、民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三)其他非義務進用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二人以上者。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基準日,為每年十二月卅一日。
三、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二人核計。
四、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義務機關(構)及非義務機關(構)應分
別評比,其評比標準以「身心障礙員工百分比」及「身心障礙員工平
均工作年資」之乘積為標準值。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工作年資,以身心障礙者到職日期為起算日;其
屬工作期間因傷病事故致身心障礙者,以身心障礙手冊之鑑定日期為
起算日。
五、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義務機關(構)及非義務機關(構)之評
比標準值達○點一以上者,依下列方式分別予以獎勵:
(一)優等獎:標準值列第一名至第三名者,頒給金牌獎乙座。
(二)一等獎:標準值列第四名至第六名者,頒給銀牌獎乙座。
(三)二等獎:標準值列第七名至第九名者,頒給銅牌獎乙座。
(四)三等獎:標準值列第十名至第十五名者,頒給獎狀乙幀。
前項各款獎勵之評比標準值相同者,以進用人數多者為優先;進用人
數相同時,以僱用年資評比。
六、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之獎勵,由本府採公開表揚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