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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勞字第09600159220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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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公、私立機關(構)僱用身心障
    礙者及提高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私立機關(構)僱用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獎
    勵: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百
      分之四以上者。
(二)私立學校、民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三)其他非義務進用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二人以上者。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基準日,為每年十二月卅一日。


三、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二人核計。


四、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義務機關(構)及非義務機關(構)應分
    別評比,其評比標準以「身心障礙員工百分比」及「身心障礙員工平
    均工作年資」之乘積為標準值。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工作年資,以身心障礙者到職日期為起算日;其
    屬工作期間因傷病事故致身心障礙者,以身心障礙手冊之鑑定日期為
    起算日。


五、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義務機關(構)及非義務機關(構)之評
    比標準值達○點一以上者,依下列方式分別予以獎勵:
(一)優等獎:標準值列第一名至第三名者,頒給金牌獎乙座。
(二)一等獎:標準值列第四名至第六名者,頒給銀牌獎乙座。
(三)二等獎:標準值列第七名至第九名者,頒給銅牌獎乙座。
(四)三等獎:標準值列第十名至第十五名者,頒給獎狀乙幀。
    前項各款獎勵之評比標準值相同者,以進用人數多者為優先;進用人
    數相同時,以僱用年資評比。


六、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之獎勵,由本府採公開表揚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