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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支援協助災害處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救字第09100551450號
法規體系: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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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作業規定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任秘書召集相關
      單位(機關)主管(首長)共同組成,依各單位工作權責統籌處理
      有關支援協助各鄉(鎮、市)公所災害處理事宜。
(二)協調人員:由縣長指派本縣相關單位(機關)副主管(副首長)以
      上人員擔任,承縣長之命及緊急應變小組指示,依據本縣地區災害
      防救計畫,協助鄉(鎮、市)公所執行災害處理相關任務。
(三)先遣小組:由縣長指派本縣災害處理支援協助任務所需之相關單位
      (機關)之人員組成。
(四)災害處理支援小組:由緊急應變小組視災情需要,派遣本府相關單
      位(機關)之人員組成,受協調人員之指揮、協調,執行災害處理
      支援協助任務。


三、支援協助時機:
(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緊急應變小組評估鄉(鎮、市)公所
      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本府應即主動派員協助。
(二)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經向本府提出支援請求者。


四、本縣災害處理支援協助項目如下:
(一)民政局:
      1.協助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災情查報事項。
      2.協助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罹難者屍體處理有關事項。
(二)教育局
      1.辦理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安置災民工作。
      2.辦理各級學校、社教館(所)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
(三)工務局:
      1.協助調度重型機械辦理有關營建工程災害搶救有關事宜。
      2.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穩固受損建築物或執行
        拆除、移除危險建築物或障礙物等工作。
      3.協助有關營建工程、道路、橋樑、水利、防洪設施及灌溉系統之
        搶修、搶險及災情查報事項。
(四)城鄉發展局:
      1.協助取得土地搭設帳篷及臨時建築物之使用權、執照及許可等臨
        時住宅安置規劃工作。
      2.辦理受災工廠登記資料及商業登記證照有關資料之提供。
      3.協調聯繫工業區、電廠防救災措施事項。
      4.協調聯繫辦理漏油、漏氣緊急處理相關事項。
(五)農業局
      1.協助災害期間農、林、漁、牧、土石流災害搶救及災害查報工作
        。
      2.協助山坡地範圍內治山防洪野溪工程搶修、搶險。
(六)衛生局
      1.協助動員相關醫療、救護人員及救護器材辦理有關緊急醫療事項
        及失蹤者家屬 DNA 檢體採取工作。
      2.辦理災後家戶消毒、衛生改善輔導、災區傳染病預防及災區食品
        衛生管理事項。
      3.協助災後醫療設施之復舊事項。
(七)環保局:
      1.協助辦理災區消毒、廢棄物清理及污泥之清除、排水溝、垃圾堆
        (場)、公廁及戶外公共場所之消毒。
      2.支援消毒藥品器材之供應。
      3.辦理飲用水之抽驗管制事項。
(八)警察局:
      1.調派警力執行災區交通管制、警戒、治安維護等工作。
      2.調派警力協助屍體處理及DNA比對有關工作。
      3.支援執行爆裂物拆除工作。
      4.調派外事人員執行外籍人士之協調工作。
      5.協調民防團隊支援救災工作。
(九)消防局:
      1.調派救災人員、相關災害防救組織等支援人命救助工作。
      2.調度消防機關、醫療機構支援緊急救護工作。
      3.協調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調度人力、直昇機、船艇等支援救
        災工作。
      4.統合各相關單位之救災資源,協助執行救災事宜。
(十)社會局:
      1.提供受災工廠、爆竹煙火工廠、危險性工作場所安全管理資料及
        勞工安全檢查事項。
      2.協助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人員傷亡、失蹤、住屋倒塌救助事項。
      3.協助災區有關勞工災害處理事項及安定災民生活、協助災民就業
        輔導及勞工災害之處理事項。
      4.辦理災害時救濟、救急物資儲備、運用、供給事項。
      5.協調宗教、慈善團體及機構協助救濟、救助事項。
(十一)文化局:
        協助辦理文物、古蹟防災有關事項。
(十二)地政局:
        1.督導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橋樑搶修、搶險及地籍測量事項。
        2.其他有關地政事項。
(十三)新聞局:協助辦理災情及救災新聞發佈及宣導事項。
(十四)原住民行政局:
        1.辦理原住民地區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災民生活之
          安置、救助等事項。
        2.協助辦理原住民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等事項。
(十五)觀光局
        1.理有關風景區及觀光景點災情查報事項。
        2.協助辦理風景區災害搶修搶險事項。
        3.辦理災後觀光產業復甦各項事宜。
(十六)南投縣後備司令部:
        1.協調派遣各地區軍事單位支援兵力、裝備執行救災事項。
        2.協調調度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十七)電力公司:
        1.協助辦理電力管線系統搶修維護有關事項。
        2.辦理災後電力設施之復舊事項。
(十八)南投監理站:協調動員運輸工具辦理運送災民事宜。
(十九)自來水公司:
        1.辦理災害時自來水供水設備緊急搶修維護事項及其他有關緊急
          供水事項(包含災害發生時之緊急醫療用水、消防用水等)。
        2.辦理災後自來水系統復舊事項。
(二十)中華電信公司:
        1.辦理電信通訊系統搶修維護事項。
        2.辦理災後電信通訊設施之復舊事項。
(二十一)公路局:
          辦理公路、橋樑搶修及災情查報事項。
(二十二)經濟部第三、四河川局:
          1.辦理管轄河川進行防洪設施緊急搶修、防洪規劃等相關工作
            。
          2.辦理堰塞湖預報、預警系統事項。
(二十三)欣林、竹名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辦理天然氣維生管線緊急搶修、緊急關閉及管制使用維護事
            項。
          2.辦理災後天然氣管線復舊及供應事項。
(二十四)中油公司南投營業處:
          辦理油管、加油站緊急搶修及有關事宜。


五、支援協助程序:
(一)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者,應即承指揮官之命令,執行有關支援協助
      災害處理任務。
(二)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而有第三點情形之一者,本府依下列程序
      執行有關支援協助任務,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向縣長報告災情,及
      統籌執行有關支援協助事宜。
(三)於災情狀況須本府提供支援協助時,由縣長指派協調人員,率先遣
      小組趕赴受災地區,偕同鄉(鎮、市)公所執行災情評估作業及處
      理相關事宜。其主要工作事項如下:
      1.協調人員視災情狀況聯繫緊急應變小組,派遣災害處理支援小組
        執行支援協助任務。並得因災害處理之需要,協調其他單位支援
        。
      2.先遣小組受協調人員之指揮,協助各鄉(鎮、市)公所執行災情
        評估作業,並確認災害原因、地點、影響範圍及支援協助項目等
        事宜,以決定本府後續支援協助災害處理項目。
      3.提供本縣支援協助災害處理人員必要之資訊、通訊設備及訊息。
      4.支援項目涉及不同機關間之權責疑義,而無法處理時由縣長裁示
        解決。
      5.其他有關支援任務事項。
      6.協調人員依據災情需要,聯繫緊急應變小組指派本府相關單位(
        機關)之人員組成災害處理支援小組,執行災害處理任務。


六、支援協助作業方式:
(一)本府支援、鄉(鎮、市)公所執行災害處理,有關食宿、通訊及交
      通等相關事項,應自行維持後勤需要至少七十二小時。
(二)協調人員、先遣小組及災害處理支援小組以協助鄉(鎮、市)公所
      執行災害處理為主,並積極支援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處理各項
      災害處理事宜。
(三)協調人員及先遣小組到達受災地區後,應擇定適當地點成立前進指
      揮所,並得結合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共同成立。
(四)協調人員及先遣小組到達災害現場後,應擇定適當地點設置集合場
      所,作為支援災害處理人員報到、分派任務之場所。
(五)災區範圍廣大、災害狀況頻仍者,協調人員應與各該鄉(鎮、市)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聯繫,於災害影響範圍外擇定適當地點,設置
      人員與物資之調度站,統籌受理民眾捐贈物資及救災人員之報到等
      事宜。
(六)於支援時機成立後二小時內,應完成前往受災地區執行支援災害處
      理之整備工作。


七、為維持緊急應變小組、先遣小組之機動性及安全性,每年應辦理演練
    及測試各一次,並得併年度災害防救業務人員講習辦理。


八、鄉(鎮、市)公所接獲本府通知支援協助災害處理時,應配合辦理事
    項:
(一)提供救災資料:依據災害狀況、受損情形、災害範圍等,明列須本
      府支援之項目與救災人力、器材、救災物資等相關資料。
(二)建立聯絡方式:先行彙整現場救災指揮人員之無線電頻率、衛星電
      話號碼及災區地圖、緊急應變小組或災害應變中心之位置等相關資
      料,並先行傳真或電告緊急應變小組。
(三)指派聯繫人員:負責與緊急應變小組及協調人員聯繫,共同執行災
      害處理事宜。
(四)指定引導人員:得由聯繫人員兼任之,負責引導協調人員、先遣小
      組及支援人員、車輛進入災區、前進指揮所或調度站,執行災害處
      理任務。
(五)其他應配合事項。


九、本作業規定之相關行政作業,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共同辦理。


十、經費:支援協助各鄉(鎮、市)公所執行災害處理所需經費,由本府
    各支援單位(機關)於當年度預算支應,並有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