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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埔里聯合行政園區鎮民會館營運暨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600379060號
法規體系: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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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營運、管理埔里聯合行政園區(以下簡稱
本園區)鎮民會館(以下簡稱鎮民會館),發揮最大利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鎮民會館,係指本園區右側之圓形建築物,門牌號碼為南投縣
埔里鎮北門里四鄰中山路二段二四六之一號。


第 3 條
鎮民會館管理機關由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埔里分處、南投縣埔里地政事
務所、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南投縣埔里鎮衛生所以協商方式輪值擔
任,負責鎮民會館之經營、管理及爭議申訴之處理。


第 4 條
鎮民會館得出租或委託經營,相關經營管理事項依委託經營契約辦理。


第 5 條
鎮民會館之收入及支出費用,依預算程序辦理。但委託經營者,其經營所
生盈虧由受委託人自行負責。


第 6 條
鎮民會館展售時間,得由本府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第 7 條
承租人或受委託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展售時間應遵守契約規定。
二、展售產品應符合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範。
三、不得私自改變原有設施,必要時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以不損害原有本
    體結構為原則,自行裝設,於租期屆滿時應負責回復原狀。
四、不得私自外接不相關之電氣設備,並注意勿使電源容量超載。
五、應自行負責該建築物之消防及公共安全設施。
六、遇緊急災害發生時,應立即向管理機關及警政消防機關報告。
七、應維護園區環境整齊清潔。


第 8 條
鎮民會館之各項營業收入,除有免稅規定者外,均須依相關賦稅法令繳納
稅捐。


第 9 條
管理機關應負責執行下列事項:
一、承租申請人資格之審核、註銷。
二、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要求承租人停止展售。
三、隨時查證展售情形及查對承租人,並得為指導、勸告或其他必要之取
    締。
四、收取應分攤之水電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發生緊急災害及危難時之立即必要之處置。
六、承租人或受委託人違反契約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者,予以書面警告。


第 10 條
承租人或受委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管理機關註銷資格並終止契約:
一、具公共危險行為者。
二、在展售場地滋事者。
三、不接受管理機關查證、指導、勸告或其他必要之處理者。
四、積欠租金或其他應繳費用達二期以上,經通知限期繳納仍未繳納者。
五、一年內經依前條第六款規定書面警告達三次者。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