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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電腦教室收費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000917530號 令
法規體系: 計畫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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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資訊教育,發揮電腦教室
        最大功能,並建立申請規範,特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府電腦教室除提供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鎭、

    市)公所使用外,凡自然人、公司團體、單位(以下統稱借用單位)

    所舉辦之電腦研習,得申請借用本府電腦教室。

第 三 條  本辦法管理單位為本府計畫處。

第 四 條  借用本府電腦教室,應於使用日期五日前填寫申請表向管理

            單位提出申請如附件一、二,經核准後,應於使用日期前繳交各

            項費用及保證金,逾期未繳交者視為放棄借用;其收取標準如附

            件三。

                   前項保證金於使用完畢,且經確認無應負責賠償情事時,無
息退還借用單位。

第 五 條  借用本府電腦教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室內嚴禁吸煙、攜入任何飲料或食品;並應保持肅靜,不得嬉戲、喧嘩;討論時以不影響他人為原則。

 二、為保持電腦教室乾淨,進入電腦教室一律更換拖鞋,置換之鞋子並依座號順序置入鞋櫃排放整齊。

 三、嚴禁將拖鞋穿至電腦教室以外區域。

 四、使用前應先檢查電腦設備是否損壞,如發現故障或損壞,立即向管理單位反應,切勿任意操作。

 五、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安裝拆除、移動、刪除各項軟硬體設

        備或修改電腦系統相關之設定值。

 六、嚴禁將非法、病毒軟體置入電腦。

 七、嚴禁利用電腦操作遊戲程式及觀看色情網站或不當圖片。

 八、嚴禁故意損害各項設備及竊取各項設備、零件。

 九、非經管理單位同意,嚴禁將電腦教室內設備攜出電腦教室。

 十、電腦使用完畢後,請依正常關機程序關閉電腦。

第 六 條  借用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單位得停止借用且不予退

    還使用費:

 一、使用內容與申請不符。

 二、損壞設備或破壞環境或有造成秩序紊亂之虞者。

 三、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經管理單位認定不宜借用或違反法令規定者。

第 七 條  借用單位借用期間之佈置場地或錄影,所需之器材、工作人

    員,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第 八 條  借用單位因教學需要所使用之軟體,應由借用單位於上課前

    自行安裝,上課完畢後應即移除。

第 九 條  電腦教室內應一律使用合法之軟體,嚴格禁止使用非法軟體

    或作非法之下載及重製,如因而違反法令規定,由借用單位負責。

第 十 條  借用單位如需佈置場地或張貼宣傳海報等應經管理單位同

    意後始得在同意地點張貼或佈置,結束後應回復原狀,並填寫南

    投縣政府電腦教室使用紀錄表,通知管理單位檢查確認。

第十一條  電腦教室使用完畢後,應立即歸還借用物品並回復原狀及整

    理教室。如有毀損或造成環境髒亂情形者,借用單位應負修復或

    環境清潔之義務,並於借用期間結束後一星期內處理完畢,期間

    屆滿未處理者,管理單位得逕行委託廠商處理,所須費用由借用

    單位支付。

第十二條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違反本辦法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

    獎懲規定予以議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