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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20042號 令
法規體系: 稅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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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自公告日之當年(期)起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房屋稅自公告日之當月起減徵百分之三十。

第 三 條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經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廢止登錄者,其所定著之土地之地價稅自公告日次年(期)起,房屋稅自次月份起恢復全額徵收。

第 四 條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經登錄或廢止登錄,本府應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將建物及基地坐落面積等資料列冊通報本府稅捐稽徵機關。

第 五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