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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辦稅務工作經費,規定如下:
(一)公所協辦地價稅、房屋稅稅務工作所需協辦經費,由稅務局根據公所協辦該項稅捐徵起金額及件數,並依其徵績訂定核發標準發給,此項經費由稅務局在年度預算內,以「委辦費」科目編列預算支應。
(二)應發各項協辦經費項目及範圍如下:
1、業務經費:由公所出據具領,用以支付所需文具、紙張、表冊印刷、整理銷號、加班誤餐、郵電、汽油、機車維護費、臨時員薪津、督徵費(以地價稅、房屋稅為限),及其他有關辦理各該項稅目必需之費用。
2、發單、催徵、取證經費:
(1)應由實際負責辦理人員出據,經由該管公所彙向稅務局具領轉發。
(2)核發發單催徵費之件數,以截至滯納期滿,各鄉(鎮、市)公所取得回證件數(包括已徵起件數、未徵起已取得合法催繳回證件數、取得回證後更正註銷稅額件數)及寄存送達件數加總計算之,但不包括公示送達件數及委託金融機構轉帳代繳及由稅捐稽徵機關自行送達案件。
(3)無法送達稅單,於計算發單催徵成績時,不得由查定數中扣除。但行政救濟中之案件及經行政執行機關查封之房屋或土地尚未執行徵起案件,得於查定數中扣除計算之。
(4)未徵起之欠稅戶,其未取得催繳回證者,按其件數加倍扣發其應得之發單催徵費,俟取得催繳回證時發給之。
(5)發單與催徵工作如非同一人辦理時,其應得之發單催徵費,按發單人員40﹪,催徵人員60﹪之比率發給。
3、山地鄉(信義鄉、仁愛鄉)公所協辦地價稅、房屋稅所需協辦經費(業務及發單催徵經費),均按各該稅目核發標準之二倍發給。
4、協辦經費之核發標準,按其協辦工作分別訂定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三)協辦稅務工作經費,應於每期開徵前預計其應領金額,先行預撥週轉金80%,並於滯納期滿後三個月內,由公所按各項目截至滯納期滿日止之徵績計算應領金額,分別向稅務局結算,由公所出據具領,並檢附支出有關原始憑證,隨同月份會計報告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四)各項協辦稅務工作經費,應按各稅目業務專款專用,不得流用與稅務無關之用途。
(五)稅單發交公所後應即派員送達取得回證,並應依財政部訂頒「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作業要點」暨有關規定辦理。請領經費時應填送稅單遞送情形報告表(如附表一)連同領款收據(如附表二至四)一併送稅務局作為申請核撥經費之依據。
(六)「委辦費」預算如不足支應協辦經費時,徵績及徵起稅額計算基準日不以滯納期滿日為限,稅務局得以滯納期滿日前之徵績為基準調整核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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