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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工程執行情形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管字第09301981080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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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執行新台幣(以下同)一千萬元
    以下工程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範圍為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之一千萬元以下工程。


三、一千萬元以下工程辦理時限計分七階段,各階段辦理期限天數如下:
(一)陳情(含小型工程)收文至勘查完成:辦理期限十天(以下各項天
      數以工作日計算。
(二)勘查後紀錄之簽核預定:辦理期限七天。
(三)經費奉核准後簽呈測設:辦理期限十天。
(四)委測簽核定後發包作業:辦理期限三天。
(五)委測或自行測設完成預算書圖:一百萬元以下辦理期限二十天,一
      百零一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辦理期限三十天,六百零一萬元以上
      一千萬元以下預定辦理期限四十天。
(六)測設完成簽發包並送公共工程局:辦理期限五天。
(七)工程發包:隨到隨辦。


四、獎懲標準如下:
(一)執行單位辦理發包工程案件一至六階段,能依經辦工作期限期完成
      者,每十件記嘉獎壹次。
(二)執行單位辦理發包工程案件一至二階段,能依經辦工作期限期完成
      者,每二十五件記嘉獎壹次。(會勘單位簽辦後移交本府權責單位
      、本縣所屬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執行之案件)
(三)執行單位辦理發包工程案件三至六階段,能依經辦工作期限期完成
      者,每十五件記嘉獎壹次。(會勘單位簽核後移主辦單位執行之案
      件)。
(四)各階段雖有部分階段逾期,惟應辦階段總期間未逾期者仍予獎勵,
      每十五件記嘉獎壹次。
(五)執行單位辦理發包工程案件,各階段逾限一倍以上至兩倍者:登記
      送有關單位主管予以糾正或警告。
(六)執行單位辦理發包工程案件,各階段逾限二倍以上至五倍者:申誡
      壹次。
(七)執行單位辦理發包工程案件,各階段逾限五倍以上者:記過壹次。
(八)工程案件第七階段承辦人員,比照南投縣各機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
      要點第三十一點第一款南投縣政府所屬各機關承辦人員獎勵評分表
      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獎懲。
(九)第二階段獎懲自工程開工起至完工結案止,由本府各單位自行依相
      關規定辦理承辦人員之獎懲。
(十)各執行階段遇有不可抗力因素時,依修正辦理期限如期完成,依本
      點第四款規定辦理。


五、前點第十款所稱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係指以下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非執行機關所能掌控者,包括:
      1.因政府法令訂定、修正,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調
        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2.執行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
        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3.因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二)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長
      、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三)上級機關核定或同意變更原工程施工或設計,致影響工程進度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簽奉縣長核定者。


六、其他與執行一千萬以下工程執行專案之人員,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專案
    簽核獎懲事宜。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