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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促進產業投資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綜字第1020178304號 函
法規體系: 計畫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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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南投縣吸引投資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縮短投資案件作業流程,排除投資障礙,特設置促進產業投資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促進投資業務之協調、諮詢、宣導事宜。

()統籌本府各權責單位排除投資障礙。

四、組織架構:(組織架構詳如附表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二人,由計畫處處長、建設處處長兼任,秉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成員由本府建設處、地政處、社會處、財政處、農業處、工務處、稅務局、觀光處、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產業界或專家學者代表組成。本府各局處代表由各相關單位副主管兼任,產業界或專家學者代表得包括經濟部工業局南崗(兼竹山)工業區服務中心、南投縣工業會、南投縣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等單位代表。

()本小組下設七分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科長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人員由業務相關單位指派熟稔業務人員兼任之,並參與本小組研商會議及依權責協調聯繫排除投資障礙。其任務分工如下:

1.招商分組:負責本縣工商投資服務資訊及招商宣傳、推廣及投資環境優勢與介紹、招商說明會、各類投資計畫諮詢、輔導、協調等相關事宜,由建設處(工商管理科)、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派員兼辦,組長由建設處人員兼任。

2.用地分組:負責土地取得變更、協調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審議、縣有土地規劃利用及水土保持等相關事宜,由建設處(都市計畫科、建築管理科)、地政處、工務處及農業處派員兼辦,組長由地政處人員兼任。

3.財稅分組:負責有關工商租稅優惠、協助融資貸款等相關事宜,由財政處及稅務局派員兼辦,組長由財政處人員兼任。

4.交通分組:負責投資案之聯外道路、基礎設施等相關事宜,由工務處(土木工程科)派員兼辦,組長由工務處人員兼任。

5.行政業務分組:負責相關行政作業及管考業務,由計畫處派員兼辦,組長由計畫處人員兼任。

6.環境分組:負責環境影響評估及廢棄物處理等相關事宜,由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組長由環境保護局人員兼任。

7. 綜合任務分組:負責各專業協助與意見諮詢,包括消防安全、衛生醫療保健、觀光產業、勞工協助、技術訓練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消防局、衛生局、觀光處、社會處、文化局、教育處及產業界或專家學者代表等單位派員兼辦,組長由消防局人員兼任。

五、本小組審議投資案之程序如下:(作業流程詳如附表二)

()本府受理開發計畫申請,即由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例如: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以農業局為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分送書圖資料至相關分組審閱,並副知行政業務分組追蹤控管審查進度。

()各分組受理申請案件審閱發生爭議時,得由該分組自行召集會議研商,並副知行政業務分組列席參與。

()各分組無法處理時,由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轉由行政業務分組簽請召集人召集會議研商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應由行政業務分組簽請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

七、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各分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各單位於相關業務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