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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模範父親推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政字第09601118660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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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擴大慶祝父親節暨表揚模範父親活動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推薦標準:
(一)必備條件:
      1.設籍本縣行政區域內滿三年以上者。
      2.修德守法,且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3.未曾當選為模範父親代表接受表揚者。
(二)一般性模範父親推薦項目:
      1.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其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並有卓越表現
        者。
      2.敦品向善,其言行堪為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者。
      3.敦親睦鄰,熱心公益,家庭生活美滿,為鄰里所推崇者。
      4.關心社區、愛鄉愛國,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有具體事蹟者。
      5.盡忠職守,犧牲奉獻,服務社會國家具重大貢獻者。
(三)身心障礙類模範父親推薦標準,除符合前款各目規定外,尚須具備
      撫育身心障礙子女或本身為身心障礙者撫育子女之條件。


三、推薦作業程序:
(一)以各鄉(鎮、市)公所為推薦執行單位,就轄內各村(里)、機關
      、學校、團體所推薦之候選人,評選出最符合推薦標準之一般性模
      範父親一名,提報本府接受全縣表揚。
(二)為特別表彰撫育身心障礙子女或本身為身心障礙者撫育子女之辛勞
      ,各鄉(鎮、市)公所就轄區內符合身心障礙類模範父親推薦標準
      者一名,提報本府接受全縣身心障類模範父親之表揚(若無符合該
      推薦標準者得不推薦)


四、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評選時,應依本要點規定,秉持公平、公正
    、公開及客觀等原則,確實辦理。


五、公布表揚名單:
    由各鄉(鎮、市)公所提報之名單,由本府審查符合推薦標準者(身
    心障礙類尚須符合身心障礙類規定),即予公布為當年度表揚對象。


六、表揚方式:
    前點表揚對象,由本府於慶祝父親節暨表揚模範父親大會中予以公開
    頒獎表揚。


七、附則:
(一)各鄉(鎮、市)公所提報推薦之模範父親,未能通過本府審查者,
      該鄉(鎮、市)當年度模範父親以從缺辦理。
(二)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分赴各鄉(鎮、市)公所督導選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