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 96 年 2 月 5 日法保字第 0961000344 號函辦理。
二、本補助治療範圍:指施用毒品者為接受戒毒,自願接受宗教、公益團
體短期(2 年以內)收容輔導之措施。
三、補助內容:
(一)補助對象:本縣經政府立案(依人民團體法)之民間公益、宗教團
體。
(二)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元。
(三)補助範圍:自 95 年 10 月起,施用毒品者為避免高危險情境,自
願接受本縣立案之民間公益或宗教團體收容輔導者,除醫療行為得
由全民健康保險支應外,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請補助,並應維持收容
人之基本生活品質;本中心得不定期派員前往訪查。
四、申請程序:毒品施用者請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協助轉介收容安置輔導
後,收容安置團體須將施用毒品者之資料造冊並檢附領據,按月向本
中心申請補助。
五、實施日期:本補助原則自函頒日起實施,至該年度補助經費用罄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