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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4: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臨時僱工差假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09601122810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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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臨時僱用人員工作效率及士氣,
    並顧及其基本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臨時僱工上下班之簽到簽退,由各單位按本府作息時間,比照南
    投縣政府彈性上下班實施要點集中管理,如有遲到、早退而未依規辦
    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
    凡遲到早退累計五次,應扣除一日工資;曠職半日以上者,應扣除當
    日工資,其因而嚴重影響工作或累計曠職達七日者,應予解僱。


三、臨時僱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唯有下列情事者,分別給假(不
    扣薪)。
(一)因結婚者,給婚假七日。
(二)因分娩者,給分娩假四十二日;流產者給假二十一日。
(三)父母、配偶及配偶之父母死亡者,均給喪假七日;喪假得依習俗分
      次申請。
(四)參加本府舉辦之活動或政府舉辦之考試或依法應徵短期兵役召集者
      給予公假。
(五)在同一機關服務滿 1  年者,第 2  年起,每年核給慰勞假 3.5
      日;服務滿 3  年者,第 4  年起,每年最高享有慰勞假 5  日之
      權益,至其原服務年資均准予併計。


四、公差、公傷假、公假,仍應依規定辦理差假手續,未經核准而擅離職
    守者,均以曠職論。


五、臨時僱工公出時,應辦理登記,並覓妥代理人,經所屬單位主管核准
    後始可外出,各單位並隨時派員抽查。


六、凡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或經查勤不在勤者,均以曠職論。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