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村(里)幹事從事村(里)業務
工作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鄰近之村(里)幹事兼辦業務,並得由鄉(鎮、市)長視所轄各村(里)戶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村(里)幹事由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民政課長承鄉(鎮、市)長之命指揮監督,於執行公所各單位業務時,受有關單位主管之指導,並協助村(里)長辦理村(里)有關之公務。
貳、辦公方式
四、村(里)幹事除辦理所屬村(里)業務外,並得由鄉(鎮、市)長統籌調配,支援公所臨時重大、緊急業務事項。
五、村(里)幹事除原設有聯合辦公處者外,於公所辦公者,應依公所規定時間辦公,如臨時須赴村(里)服務時,應填明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經民政課長核准後始准外出。
六、村(里)幹事於村(里)辦公處辦公者,應於村(里)辦公處簽到及簽退,凡赴村(里)內服務,應於村(里)幹事外出告示牌妥善記載。
參、服務事項
七、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文康活動。
(三)協辦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弱勢家庭等查察通報事項、福利服務事項及其他改善生活環境與增進民眾福址有關事項。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兵籍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六)辦理村(里)例行會議及加強鄰長會議之召開,並作成詳細紀錄,以備查考。
(七)協辦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協辦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繳、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等工作。
(九)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其他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公所各單位職掌範圍內工作,因重大或緊急或臨時亟需村(里)幹事協辦事項,應簽陳鄉(鎮、市)長核准後,再列入交辦事項。
八、村(里)幹事對政府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者、低收入戶、獨居老人每半年至少應分別訪問一次,如有特殊事蹟或遭遇重大災害者,應作成訪問紀錄,並登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列管追蹤。
九、公所應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村(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鄉(鎮、市)長主持,鄉(鎮、市)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秘書(秘書)或民政課長代理主持,得邀請公所各單位主管列席。
十、村(里)幹事工作會報程序如下:
(一)工作檢討。
(二)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三)表彰事項。
(四)工作提示。
村(里)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重要事項轉知村(里)長。
肆、文書處理
十一、村(里)幹事應以村(里)訪問、查報、服務為重點,公所應儘量簡化村(里)辦公處文書作業,其簡化方式如下:
(一)公函:公所對村(里)辦公處頒發之法令、法令解釋、密件等及同一公文涉及其他機關必須行文者。
(二)通知單: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以通知方式為之(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一),村(里)辦公處收到通知單 時,應以最迅速方式傳達有關鄰戶知悉後,裝訂成冊保管一年始能銷燬。
(三)交辦單:公所對村(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果陳報公所者(交辦單格式如附件二)。
(四)口頭、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提示: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行交辦事項,無需村(里)辦公處陳報者。惟村(里)幹事應將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十二、村(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
(一)應置設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標示牌。
(二)應備簿冊及資料:
1.工作綜合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
2.收發文簿(格式如附件四)。
3.財產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五)。
4.鄰長名冊(格式如附件六)。
5.村(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6.低收入戶及獨居老人名冊。
7.村(里)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含人力物力調查資料)。
8.村(里)行政區域圖 (標明村(里)內各公共設施) 。
9.戶長名冊。
10.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11.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12.村(里)幹事簽到簿。村(里)幹事簽到簿。
伍、查報、通報事項
十三、為加強村(里)幹事服務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其協助查報、通報事項如下:
(一)道路、排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堆積建材妨害市容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六)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有關災情查報、通報、協助相關救災及災後復建等工作事
項。
(九)有關山坡地違規開發查報工作。
(十)兒少受虐、老人保護、性侵家暴、高風險及弱勢家庭脫困計
畫事項。
前項各款細目如附件七。
十四、村(里)幹事應利用於村(里)服務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前點應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刻通報或處理,無法逕為處理者,即行文公所辦理。
公所接獲查報案件後,應逐案登記列管,凡屬公所權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如查報事項非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應由公所轉送業務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公所收到處理情形回復函後,應將執行情形登記於原列管案,並轉知原查報之村(里)辦公處,村(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迅速赴原查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蹤辦理,至處理完畢為止。
陸、督導考核
十五、公所對村(里)幹事服務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主辦,有關業務單位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課主辦,人事室、政風室會辦。
(三)村(里)辦公費之審核:由主計室辦理。
十六、公所對村(里)幹事服務工作之督導考核,應至少每週核閱工作綜合紀錄簿一次,據以追蹤考核。
十七、村(里)幹事服務工作之督導考核重點項目如下:
(一)村(里)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二)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情形。
(三)政令宣導成效(民眾宣導內容之瞭解程度)。
(四)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及過程。
(五)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六)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七)村(里)民對村(里)幹事服務品質、觀感及村(里)長、鄰長之反映。
(八)村(里)幹事對村(里)內各種組織、相關單位及治安狀況情資反映連繫情形。
(九)村(里)辦公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村(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十八、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查核,作為年終考核成績之參考依據。
十九、村(里)幹事之服務除村(里)長應隨時監督外,鄉(鎮、市)長並應經常督導,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訪問。
本府抽查訪問發覺村(里)幹事服務不力者,公所應予調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