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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鄉鎮市村里幹事服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治字第1030046045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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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村(里)幹事從事村(里)業務
         工作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鄰近之村()幹事兼辦業務,並得由鄉(鎮、市)長視所轄各村()戶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村()幹事由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民政課長承鄉(鎮、市)長之命指揮監督,於執行公所各單位業務時,受有關單位主管之指導,並協助村()長辦理村()有關之公務。

貳、辦公方式

四、村(里)幹事除辦理所屬村(里)業務外,並得由鄉(鎮、市)長統籌調配,支援公所臨時重大、緊急業務事項。

五、村(里)幹事除原設有聯合辦公處者外,於公所辦公者,應依公所規定時間辦公,如臨時須赴村(里)服務時,應填明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經民政課長核准後始准外出。

六、村(里)幹事於村(里)辦公處辦公者,應於村(里)辦公處簽到及簽退,凡赴村(里)內服務,應於村(里)幹事外出告示牌妥善記載。

參、服務事項

七、村()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文康活動。

(三)協辦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弱勢家庭等查察通報事項、福利服務事項及其他改善生活環境與增進民眾福址有關事項。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兵籍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六)辦理村(里)例行會議及加強鄰長會議之召開,並作成詳細紀錄,以備查考。

(七)協辦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協辦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繳、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等工作。

(九)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其他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公所各單位職掌範圍內工作,因重大或緊急或臨時亟需村(里)幹事協辦事項,應簽陳鄉(鎮、市)長核准後,再列入交辦事項。

八、村()幹事對政府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者、低收入戶、獨居老人每半年至少應分別訪問一次,如有特殊事蹟或遭遇重大災害者,應作成訪問紀錄,並登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列管追蹤。

九、公所應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村()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鄉(鎮、市)長主持,鄉(鎮、市)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秘書(秘書)或民政課長代理主持,得邀請公所各單位主管列席。

十、村()幹事工作會報程序如下:

(一)工作檢討。

(二)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三)表彰事項。

(四)工作提示。

()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重要事項轉知村()長。

肆、文書處理

十一、村()幹事應以村(里)訪問、查報、服務為重點,公所應儘量簡化村()辦公處文書作業,其簡化方式如下:

(一)公函:公所對村()辦公處頒發之法令、法令解釋、密件等及同一公文涉及其他機關必須行文者。

(二)通知單:公所對村()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以通知方式為之(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一),村()辦公處收到通知單  時,應以最迅速方式傳達有關鄰戶知悉後,裝訂成冊保管一年始能銷燬。

(三)交辦單:公所對村()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果陳報公所者(交辦單格式如附件二)。

(四)口頭、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提示:公所對村()辦公處應行交辦事項,無需村()辦公處陳報者。惟村()幹事應將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十二、村()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

            (一)應置設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標示牌。

(二)應備簿冊及資料:

1.工作綜合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

2.收發文簿(格式如附件四)。

3.財產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五)。

4.鄰長名冊(格式如附件六)。

5.()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6.低收入戶及獨居老人名冊。

7.()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含人力物力調查資料)

8.()行政區域圖 (標明村()內各公共設施)

9.戶長名冊。

10.()辦公處證明事項。

11.()服務法令資料。

12.()幹事簽到簿。村()幹事簽到簿。

伍、查報、通報事項

十三、為加強村(里)幹事服務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其協助查報、通報事項如下:
(一)道路、排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堆積建材妨害市容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六)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有關災情查報、通報、協助相關救災及災後復建等工作事
            項。
(九)有關山坡地違規開發查報工作。
(十)兒少受虐、老人保護、性侵家暴、高風險及弱勢家庭脫困計
            畫事項。
      前項各款細目如附件七。
 

 

十四、村(里)幹事應利用於村(里)服務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前點應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刻通報或處理,無法逕為處理者,即行文公所辦理。

            公所接獲查報案件後,應逐案登記列管,凡屬公所權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如查報事項非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應由公所轉送業務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公所收到處理情形回復函後,應將執行情形登記於原列管案,並轉知原查報之村(里)辦公處,村(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迅速赴原查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蹤辦理,至處理完畢為止。

陸、督導考核

十五、公所對村(里)幹事服務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主辦,有關業務單位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課主辦,人事室、政風室會辦。

(三)村(里)辦公費之審核:由主計室辦理。

十六、公所對村(里)幹事服務工作之督導考核,應至少每週核閱工作綜合紀錄簿一次,據以追蹤考核。

十七、村(里)幹事服務工作之督導考核重點項目如下:

(一)村(里)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二)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情形。

(三)政令宣導成效(民眾宣導內容之瞭解程度)。

(四)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及過程。

(五)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六)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七)村(里)民對村(里)幹事服務品質、觀感及村(里)長、鄰長之反映。

(八)村(里)幹事對村(里)內各種組織、相關單位及治安狀況情資反映連繫情形。

(九)村(里)辦公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村(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十八、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查核,作為年終考核成績之參考依據。

十九、村()幹事之服務除村()長應隨時監督外,鄉(鎮、市)長並應經常督導,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訪問。

本府抽查訪問發覺村()幹事服務不力者,公所應予調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