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終身學習推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8010420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南投縣終身教育,鼓勵縣民終身學習,建立知識南投的學習社會,特設南投縣終身學習推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本縣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評鑑本縣終身學習機構辦理終身學習活動。

(四)提供本縣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五)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另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除本府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代表四人至五人。

(二)學者專家代表四人。

(三)終身學習機構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不同族群之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代表單位、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教育處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之,負責行政工作之協調與執行。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五、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使得為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本府相關單位、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 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八、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惟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事時,應解除委員職務:

(一)對相關終身學習機構或議題有關說或請託者。

(二)與相關終身學習機構有商業往來行為者。

(三)委員會議無故缺席達二次以上者。

前項各款有爭議時,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十、 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或終身學習機構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議案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十一、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