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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立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21235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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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於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及附設幼兒園、補校(以下簡稱各校)。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含外聘)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參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有關代理教師之聘期,除兵缺外應自實際到職日起薪。一年以上聘期,第二年之聘任應提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予以續聘。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實際需要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聘期為一學期者,其聘期應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二)聘期為一學年者,其聘期應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
    前項代理教師,其初次聘任因招聘作業延遲致未於當學期起日或當學年起日聘任者,聘期自實際聘任日起算。

六、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位同意,並檢附同意書。
七、兼任、代課教師(由校內現職教師擔任)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高級中學兼任不超過七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十二節。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兼任代課時數,校內、外及補校應合併計算。學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原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八、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鐘點費;非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依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九、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兼任代課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應以學校行事曆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超時授課節數,不包括在內。超時授課節數應於開學前註記於課表中,並以平均分散於每日註記為原則,惟教師因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該超時授課節數,不得核支鐘點費。上開人員公(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十、代理教師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規定以學歷起支薪級;惟「具有職前年資或經進修取得新學歷者,不予提敘薪級」。未具所代理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十一、短期代理、代課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或鐘點核支。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月核支;寒暑假期間,如依規定到校處理校務、其待遇照發。
十二、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選人員代課、代理,其鐘點費由代授課者支領。
十三、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長期代理教師之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學校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十四、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儲金提撥,由學校(總務處或相關人員)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書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除懸缺代理教師外,其餘性質之代理代課,應於聘書中加註「如代理原因消失,應無條件解聘」。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加註外,亦應載明代課期間以鐘點費計資或以日薪計資,服務起訖期間與成績是否優良、是否曾經公開甄選晉用、是否依相關規定再聘亦應併予加註。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依本府訂定之補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