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非都市土地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
效率,加速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的特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設置南投縣非都市土
地使用編定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審查變更編定案件
。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爭議案件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若
干人,由本府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農業處處長
(四)本府觀光處處長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本府地政處處長
(八)本府社會處處長
(九)本府行政處處長
(十)本府原住民行政局局長
(十一)本縣轄區農田水利會代表各一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另置幹事一人至三
人,辦理小組幕僚業務,由相關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本小組委員如因故不克出席得委託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上級有關機關列席指
導,並得視實際需要指定本府所屬各有關機關、單位及鄉(鎮、市)
公所派員列席說明。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縣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八、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參與開會之專家、學者及其他機關代
表得依規定酌支給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