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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盜濫採砂石聯合稽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工資字第O9801203050號
法規體系: 工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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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取締盜濫採砂石,確保國土資源
    完整,貫徹政府落實國土保安之政策,爰依行政院核定遏止砂石盜濫
    採行為改進方案,成立本府盜濫採砂石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由副縣長擔任召集人,負責業務之督導、協調與推動。成員由
    工務處、環境保護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農業處、地政處、建設處及
    警察局等單位派主辦業務科長及承辦人兼任之,其業務分工如下:
(一)工務處:業務聯繫與執行違反水利法、土石採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之認定。
(二)環境保護局: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認定。
(三)原住民族行政局:違反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令規定之認定。
(四)農業處: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及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認定。
(五)地政處: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認定。
(六)建設處:違反建築、都市計畫及工商相關法令規定,或擅自開發建
      築情事之認定。
(七)警察局:配合本小組辦理聯合取締盜濫採業務。


三、本小組作業方式:
(一)本小組應設聯繫窗口及專線電話,由本府工務處統一受理,且於接
      獲盜濫採砂石案件檢舉或鄉鎮市公所查報資料時,即登載於紀錄簿
      ,並通知本小組前往稽查取締。
(二)經查明確有盜濫採砂石者,依其涉及違反之相關法令,由相關主管
      單位依法裁處或移送法辦。
(三)合法土石採取場,不定時巡查有無超越許可範圍採取,避免藉合法
      掩護非法之行為。
(四)對於合法申請之開挖整地及各單位發包之工程,應確實界定施工範
      圍及管控土石方處理方式,並加強監造及巡查工作。
(五)本小組除接獲檢舉通報前往稽查外,應不定時、不定點主動巡查。


四、警察機關配合事項:
(一)執勤員警在轄區巡查時,發現可疑人物擅自在公、私有地有盜濫採
      土石之行為時,應即主動通報本小組會勘處理。
(二)執勤員警發現領有土石採取許可證之土石採取場疑似越區採取、超
      深採挖等行為時,應通報本小組依法查處。
(三)查獲盜採土石案件應迅速會同本小組,依現場需要扣押相關證物,
      除現場拍照外,應對現場挖土機、堆土機、載運砂石車輛、機具所
      在位置、現場人員活動及挖取土石坑洞面積、深度、堆置砂石體積
      等予以錄影拍照蒐證,以保全證據。
(四)警察人員執行取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案件,發現砂石車載運土石來
      源可疑者,應追查並通知本小組依法辦理。


五、本小組每三月開會檢討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置執行秘書一
    名,由工務處處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辦理業務之督導、協調與推動。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