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民宿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266394號 令
法規體系: 觀光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輔導管理民宿
  之設置及經營,以促進本縣民宿健全發展,除依交通部
  發布之「民宿管理辦法」辦理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府為輔導管理本縣民宿,得由觀光處會同建設、
  消防、警察、衛生等有關單位組成聯合稽查輔導小組,
  對民宿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輔導。

第 三 條   本府為審查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特色民宿申
  請登記案,得成立民宿特色審查小組辦理民宿特色項目
  標準之研擬及執行評審事項,其組織及作業要點由本府
  另定之。

第 四 條   本府受理民宿登記申請案,經營之客房應符合建築 
   法等相關規範;若基地範圍內有違章建築,應依違章建
   築處理規定辦理,不納入民宿登記審查項目。但基地範
   圍內違章建築面積大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或為六層以上
   建築物者,應駁回申請。

第 五 條   民宿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檢附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之核准建築物平面圖影印
                       本。

二、檢附供民宿使用之客房內部裝修材料之防火證明文
           件或專業人員簽註之證明文件。

三、消防設備配置圖。

四、各項消防設備合格證書及審核認可書(包括出廠證
                 明)。

五、經相關技師、建築師、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
           構或專業檢查人檢討符合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
           備安全檢查規定之證明文件(民宿申請基地範圍內
           之違章建築有居室者應檢附)。

六、相關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證明文件。(民宿申請
          基地範圍內之違章建築有居室者應檢附)。

第 五 條之一   民宿基地範圍內之違章建築有居室者,應比照旅
    館業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合
    格,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缺失改善合格。

                        民宿基地範圍內之違章建築於申請登記時未依建
      築法相關規定完成補照或自行拆除者,應檢附相關技
      師簽證暨結構安全無虞證明文件。

                       民宿基地範圍內之違章建築有居室者,民宿經營
      者應於接待處明顯處,標識核准經營客房位置與違章
      建築之相對位置。

第 六 條   (刪除)

第 七 條   民宿服務人員(含供膳人員)之健康管理應符合衛 
  生相關法規;若使用飲用水設備者,請依飲用水管理相
  關法規辦理。

第 八 條   民宿經營者自行歇業,應自歇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備
  具申請書,並檢具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誌,報請本府廢
  止其民宿登記證。

第 九 條   本縣民宿經營者依法成立之民宿相關協會團體,應
  受本府之監督輔導。

第 十 條   本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民宿經營輔導團,辦理輔
  導本縣民宿之經營行銷推廣及服務品質提昇事項。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