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輔導管理民宿
之設置及經營,以促進本縣民宿健全發展,除依交通部
發布之「民宿管理辦法」辦理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府為輔導管理本縣民宿,得由觀光處會同建設、
消防、警察、衛生等有關單位組成聯合稽查輔導小組,
對民宿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輔導。
第 三 條 本府為審查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特色民宿申
請登記案,得成立民宿特色審查小組辦理民宿特色項目
標準之研擬及執行評審事項,其組織及作業要點由本府
另定之。
第 四 條 本府受理民宿登記申請案,經營之客房應符合建築
法等相關規範;若基地範圍內有違章建築,應依違章建
築處理規定辦理,不納入民宿登記審查項目。但基地範
圍內違章建築面積大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或為六層以上
建築物者,應駁回申請。
第 五 條 民宿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檢附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之核准建築物平面圖影印
本。
二、檢附供民宿使用之客房內部裝修材料之防火證明文
件或專業人員簽註之證明文件。
三、消防設備配置圖。
四、各項消防設備合格證書及審核認可書(包括出廠證
明)。
五、經相關技師、建築師、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
構或專業檢查人檢討符合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
備安全檢查規定之證明文件(民宿申請基地範圍內
之違章建築有居室者應檢附)。
六、相關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證明文件。(民宿申請
基地範圍內之違章建築有居室者應檢附)。
第 五 條之一 民宿基地範圍內之違章建築有居室者,應比照旅
館業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合
格,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缺失改善合格。
民宿基地範圍內之違章建築於申請登記時未依建
築法相關規定完成補照或自行拆除者,應檢附相關技
師簽證暨結構安全無虞證明文件。
民宿基地範圍內之違章建築有居室者,民宿經營
者應於接待處明顯處,標識核准經營客房位置與違章
建築之相對位置。
第 六 條 (刪除)。
第 七 條 民宿服務人員(含供膳人員)之健康管理應符合衛
生相關法規;若使用飲用水設備者,請依飲用水管理相
關法規辦理。
第 八 條 民宿經營者自行歇業,應自歇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備
具申請書,並檢具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誌,報請本府廢
止其民宿登記證。
第 九 條 本縣民宿經營者依法成立之民宿相關協會團體,應
受本府之監督輔導。
第 十 條 本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民宿經營輔導團,辦理輔
導本縣民宿之經營行銷推廣及服務品質提昇事項。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