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審查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並兼顧居住環境
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南投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除法令及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
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辦理。
第 3 條
南投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十五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應取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
四、在申請設置基地面臨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
五、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第 4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六份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書件(應由建築師簽章):
1.位置圖: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
地號、土地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
度。
3.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註明用
途及尺寸,並標示新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三、建築物為新建者,應具備:
1.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三個月內申請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
本)。
2.八個月內申請之建築線指示成果圖。
3.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非自有者)。
四、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應具備:
1.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三個月內申請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
本、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
2.八個月內申請之建築線指示成果圖。
3.建築物使用執照。
4.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建物非自有者)。
第 5 條
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及審查表(如附件二)所列事項。
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應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申請建照執照或辦理變更使用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
申請建造執照或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與原核准內容不同,且不符第三條規
定者,應依第四條設立程序重新申請。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在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已依交通部八十八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交路八十八字地○五六七八二號函核定之「台灣省都市
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提出申請或經核准者,適用其規定。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