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辦理區段徵收,建立土地儲
備制度,以配合地方重大建設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加速新市鎮、新
社區之開發建設,特設置區段徵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區段徵收之策劃推動執行事項。
(二)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及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之協調配合事項。
(四)關於地上物拆遷補償原則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等有關事項。
(七)關於區段徵收之管制考核事項。
(八)關於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之審議事項。
(九)關於區段徵收財務計畫之審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區段徵收之研究及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名,由縣長擔任主任委員,副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財政處長。
(三)工務處長。
(四)建設處長。
(五)農業處長。
(六)民政處長。
(七)地政處長。
(八)主計處處長。
(九)區段徵收所在地鄉(鎮、市)長。
(十)學者專家二人。
前項第(十)款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名擔任主席。
五、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一至三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兼任。
七、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八、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
形,應提會報告。
九、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委員不得承包區段徵收工程;對其本身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
行迴避。
十一、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二、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地政業務-區段徵收業務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