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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加強府會聯繫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治字第1040225675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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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與本縣議會聯繫,增進府會溝通,藉
        以發揮團隊精神,共策縣政建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除平時應與議員聯繫溝通外,為加強議會開議期
        間之聯繫工作,特設置府會聯絡小組,聯絡小組由秘書長兼任召集人,
        民政處處長及機要秘書(或由縣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副召集人;各單位
        暨所屬機關(包括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原住民族行
        政局、文化局、稅務局、家畜疾病防治所、慢性病防治所、南投縣農產
        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指派專人兼任府會聯絡小組成員,負責各該單
        位與議會之聯繫工作。
三、本府各單位擔任府會聯絡人員應熟悉本單位業務,並應具備熱誠負責之
        服務精神及積極主動之工作態度。
四、議會開會期間,聯絡員應在各該單位負責聯繫工作,並輪流在議會府會
        聯絡室輪值。當值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如因重大事故無法輪值,應事先簽
        准並請人代理。
五、議會總質詢或各該單位工作報告及分組審查之時間,各單位聯絡員均應
        到會,以便隨時聯繫。
六、聯絡員對議員委辦事項,均應詳予登記並速送各該單位迅速處理。
七、各單位接獲聯絡員轉交議員委辦事項應迅即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復委
        辦議員,並副知聯絡員。
八、各聯絡員辦理府會聯繫工作表現優異或工作圓滿達成任務者,得予從優
        敘獎;如有工作不力怠忽職守者,則依規議處。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或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