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行政院九十三年四月八日院授人考字第○九三○○六一七九九號函修
正核定之「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暨九十六年二月十
二日院授人考字第○九六○○六○八三五號函修正核定之「各機關建
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要點」規定辦理。
二、目標:
(一)鼓勵公務人員勇於建言,對於經辦業務主動提出創新措施,發揮團
隊協力之精神,以提昇服務效能。
(二)轉化首長及單位主管領導模式,建立組織內部開放討論及建議之組
織氣候,激發工作的向心力,以落實民主參與。
(三)型塑創新、進取、專業之優質行政文化,強化機關人員實踐公共服
務之價值基礎。
三、參與及建議範圍:
(一)關於機關施政方針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關於機關施政計畫及主管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關於機關組織及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關於機關業務推動方法及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及創意方案,足以提
升機關執行力之事項。
(五)與工作環境及工作生活品質有關之事項。
(六)其他對推行機關行政改革,確有裨益之事項。
四、實施方式:
(一)參與部分:
1.舉辦業務會報:
除定期之縣務會議外,各單位每月應由單位主管召集所屬人員定
期召開處務會議,以宣達上級政策及業務指示,共同研討本府及
本單位施政及業務之方針、計畫及理念,提出業務興革意見,報
告主管業務辦理情形,交換工作心得及需與其他單位協調配合之
事項,使各同仁均能參與本府之決策與管理,暢通溝通管道。
2.推動品管圈小組活動:
(1)本府各單位依其業務性質,編定品管圈小組若干組,每組以三
人至十人為原則,每年就年度施政計畫有關業務項目選定二至
四個革新研討主題,每個活動主題得視實際需要舉行適當次數
小組活動。
(2)運用腦力激盪討論等方式發揮潛能,對主辦業務檢討缺失,研
提改善方案。
(3)對各項制度、措施,提出建言、參與研擬;交換工作心得,發
揮團隊互助力量,凝具共識。
(4)各小組團隊活動內容均須詳實紀錄,所研擬之改進建議如經由
各該單位決定採用者,應即落實執行。
3.辦理基層人員溝通座談會:
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定期或不定期主持溝通座談會,與會人員為
機關內各基層公務人員,會議內容包含對主辦業務及各項制度等
應興應革事項,透過面對面的溝通,增進員工間情感交流,以加
強團隊凝聚力。
4.推行目標管理:
為強化績效管理精神,以目標管理為推動團體績效之工具,首先
蒐集資訊決定組織總目標,各部門據以訂定單位分目標,單位分
目標由各單位人員充分參與訂定後,由單位主管與機關績效評估
委員會共同研商定案,達到由上而下設定,由下而上檢討整合之
機制。個人及單位年終考核則依據目標達成程度予以評定。
(二)建議部分:
1.設置意見箱:
本府公務人員均得對應興應革事項提出革新改進建議書(附件一
),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府意見箱(e-mail:iep123@nantou.
gov.tw),所提建議若係創新、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且
具名,則轉交主管單位研處。
2.革新提案:
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得從事個人或集體研究,具名提出創新或改
進之具體建議及措施提案,提案內容亦須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
有效益性。
五、評審委員組成:
本府由秘書長及各單位主管組成建議評審小組,就本府各單位或所屬
機關經由「參與及建議制度」所提具體革新建議案經採行確具效益者
,辦理初審評選。
六、評審作業程序:
(一)本府各單位品管圈小組就所研擬之革新改進措施建議案,填具「革
新改進建議書」(附件一)經由各該單位彙齊,於每年十二月底前
送請本府人事處彙整後,併同提送本府建議評審小組評審;必要時
先移請相關主管單位研處,簽註可行性評估意見。評審結果陳請縣
長核定後,並以「建議或革新提案處理回復單」(附件二)通知原
建議或革新提案者。
(二)本府各單位或所屬機關上年度所提具體革新建議案經採行確具效益
者,由本府建議評審小組辦理初審評選,經評選優良之案件陳請縣
長核定後,於每年三月底前擇優區分行政、電腦資訊、財經、科技
四類提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參加複審,人事行政局依據複審結果,
取各組成績優異之案件,提送行政院決審。
七、獎勵方式:
(一)本府評審部分:
1.經評審入選之建議可全部或部分採行者,應即送請相關主管單位
擬定執行方案,簽奉核定後實施,建議案若經全部採行之單位主
管、提案建議人各嘉獎二次,建議案若經部分採行之單位主管、
提案建議人各嘉獎一次。
2.建議案如須再向其他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建議者,則送請主管單
位擬辦,俟有關機關採行後,建議案若經全部採行之單位主管、
提案建議人各嘉獎二次,建議案若經部分採行之單位主管、提案
建議人各嘉獎一次。
(二)參選獲行政院頒獎表揚者:
1.獲頒「特優獎」之機關(單位),該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各記功
二次。
2.獲頒「優等獎」之機關(單位),該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各記功
一次。
3.獲頒「榮譽獎」之機關(單位),該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各嘉獎
二次。
(三)敘獎以上列最高層級敘獎一次為原則。
(四)建議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敘獎,並敘明理由通知該建議者:
1.經本府他人建議業經採行者。
2.同內容之建議,已先由本府其他同仁提出並受理在案者。
3.業經本府相關單位研究擬議改進有案者。
4.現行法令已有規定者。
5.屬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者。
6.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出具體改進措施者。
八、本府所屬機關、鄉鎮市公所得比照本計畫辦理,並於每年三月底前擇
優提送本府參加初審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