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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加強新聞發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新字第1120009756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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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政令宣導工作,提高新聞發布效能,使民眾了解縣政推展現況,增進施政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新聞發言人由縣長指定之人員擔任,各單位(機關)由副主管(副首長)或主管(首長)指定之人員擔任發言人,分別依新聞屬性統一對外發言。
三、各單位(機關)新聞發言人兼任新聞聯繫人員,統籌辦理新聞發布、聯繫暨公共關係業務。
四、各單位(機關)就下列各款之事項應主動提供新聞資料,送本府新聞及行政處統一對外發布。
(一)施政計畫、方案及其執行成果。
(二)重要會議之決議與報告不涉及機密者。
(三)縣長核定之重大施政決策及措施。
(四)重要縣政活動之宣導。
(五)縣長重要公務活動及相關指示事項。
(六)向縣議會提出之重要施政報告及答詢。
(七)對重要輿情之反應及民眾質疑之解答。
(八)重大突發事件,足以影響社會整體利益者。
(九)針對全國重大新聞議題攸關各業務單位權責事項者。
(十)其他重要縣政事項須周知民眾者。

五、前點所定之事項,業務執掌單位(機關)應主動提供新聞資料;事涉其他單位(機關)業務或權責者,應先聯繫、溝通,取得共識後發布,必要時得洽新聞及行政處進行協調、統一處理新聞發布事宜;縣長重要公務活動與指示、本府縣務會議及其他攸關本府整體形象之事項,由新聞及行政處統一對外發布。
六、各單位(機關)應指定人員,蒐集各業務相關之報導及輿情反應於每日上午九時前主動提供單位主管(機關首長)知悉,對不正確或誤導民眾之報導,應即時提供相關資料,主動發布新聞澄清,以正視聽。
七、各單位(機關)提供之新聞資料,例行性新聞以三百至五百字為原則,重要新聞或澄清稿以六百至八百字為原則,內文敘述應分段落,從社會大眾關切之角度切入,避免公文式寫法。供稿時間以每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為原則,承辦單位應具名承辦人員姓名與聯繫電話,俾便聯繫。
八、為建立電子化政府,各單位(機關)提供新聞資料,應連同電子檔案送交新聞及行政處發布;重要新聞活動請一併提供照片,照片內容能展現活動主題,活潑具特色,避免制式合照。
九、下列單位(機關),就職掌業務,每週應提供三則以上新聞資料:民政處、工務處、建設處、教育處、農業處、社會及勞動處、觀光處、地政處、文化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稅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消防局。
十、下列單位(機關),就職掌業務,每週應提供一則以上新聞資料:財政處、計畫處、人事處、政風處、主計處。
十一、各單位(機關)提供新聞則數,由新聞及行政處按月統計,提報縣務會議供參;並每半年統計結果,簽請縣長核予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