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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1120308628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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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衛生福利部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目的:
(ㄧ)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發展遲緩兒童的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使其潛能盡量發揮。
(二)減輕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之經濟負擔,協助其維持家庭功能,降低社會成本。
三、策劃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四、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協辦單位: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
五、補助對象: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本縣籍,已通報本縣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第一款所稱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補助或資格指定之評估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其有效期間之延續得經地方政府組成之專業團隊開具證明書認定之。
六、補助項目:
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得申請下列補助:
(一)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之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得申請療育訓練費用及交通費用之補助。
(二)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接受療育者,原則不補助療育訓練費用。但有特殊療育需求且經本府評估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療育訓練,係指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行為治療、感覺統合治療、音樂治療、遊戲治療、心理治療、聽能訓練、視知覺治療、針灸治療及其他經醫師、復健師、治療師等專業人員評估有必要進行之療育服務。
七、補助標準:
(ㄧ)療育訓練費:發展遲緩兒童於醫療單位或地方政府認可之療育單位療育,可檢據請款,核實支付,每次接受療育訓練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整。如依據「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接受到宅或定點時段療育,每一個案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二)交通費:發展遲緩兒童家長攜帶遲緩兒往返醫療院所接受療育,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元。(同一日於同家醫院進行二次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計,同一日於二家以上醫院進行療育者,亦同)
(三)接受「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到宅療育服務者不可同時申領至其他醫療院所就醫之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
(四)補助對象屬低收入戶者,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合計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為原則。
(五)補助對象屬非低收入戶者,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合計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為原則。
(六)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南投縣政府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規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申請療育訓練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七)已申請本府復康巴士(含長照交通接送服務)及搭乘交通車接送療育服務者(如附設學前特教班交通車),不得再申請交通費補助。
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經地方政府指定之療育單位為申請人。
2.應備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僅年度第一次申請時檢附)
(3)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早療綜合報告書影本。
(4)領有核准暫緩入學之公文。
(5)本縣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補助紀錄表及切結書。(如附件二)。
(6)自行負擔之療育訓練費用單據(收據)。
(7)領款收據。
(8)公所開立低收入戶證明(限低收入戶)。
(9)申請人或兒童之郵局存摺影本。
(二)申請方式:
1.每季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三月十日、六月十日、九月十日及十 二月十日 前提出申請並送至本縣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收件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截止日適逢假日得以順延至上班日。
第一季申請月份為:前一年度十二月至當年度二月。第二季申請月份為:當年度三至五月。第三季申請月份為:當年度六至八月。第四季申請月份為:當年度九至十一月。
2.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送本縣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彙整後送交本府(社會及勞動處)審核當季補助,經核定通過之補助款統一匯入申請人或兒童郵局帳戶。
3. 依據「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接受到宅或定點時段療育費之補助,另由本府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之承辦單位依實際支出向本府檢具申請。
九、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辦理。
十、本計畫奉核定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視情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