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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縣庫集中支付e企合成網應收應付帳款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財支字第097002050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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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縣庫集中支付作業效率,減少使
    用縣庫支票流通付款風險,提高便民服務品質,應用台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投分公司(以下簡稱代理縣庫機構)e 企合成網之企業應收
    應付帳款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將受款人應領之款項,取消
    支票付款改為透過本系統辦理電子化付款,撥匯存入其指定之金融機
    構帳戶,使庫款支付達到迅速、正確與安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利用本系統辦理庫款支付事務之處理,除依南投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
    程序規定辦理外,並依本府與代理縣庫機構簽訂之 e  企合成網企業
    應收應付帳款管理約定書辦理。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編造付款憑單請款時,應查
    明受款人指定入帳金融機構名稱、存款帳號及戶名,詳填於受款人欄
    及領取支票方式欄。


四、有關交郵局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各行庫)代發款項部分,撥匯庫款
    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編造付款憑單時,受款人欄之寫法為:交xx金融機構代轉
      發xx機關(學校)員工xx費,並儘量委由代理縣庫機構代發。
(二)由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協調代轉發行庫提供代轉發帳戶
      供前揭款項直接匯入。
     代轉發行庫辦理撥匯作業,應詳細核對支用機關名稱及匯款金額與
      支用機關所送受款人清冊及金額是否相符。
(三)代轉發行庫於每月五日前提供各該帳戶對帳單供財政處對帳。


五、財政處辦理本系統之匯款資料,使用電腦逐筆輸入包括受款人指定入
    帳之金融機構總行、分行、帳號、戶名、金額、支用機關及付款憑單
    編號,經內部核計無誤,指定專人登入密碼進入本系統網站上傳放行
    資料。
    前項匯款資料應儲存於備份磁片,以供日後對帳查詢。


六、代理縣庫機構透過本系統接收匯款資料,應負責以即時連線方式透過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將匯款匯至解款銀行,由其存入受款人之帳戶
    。如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繳款銀行因電腦或線路故障,無法立即
    修復時,滯留代理縣庫機構尚未傳送之匯款資料,則應於次營業日送
    達解款銀行。


七、解款銀行接受撥匯款項,應即依規定入戶,若發現帳號錯誤、帳戶註
    銷、戶名或受款人識別碼不符無法確認者,應即辦理退匯款。


八、撥匯庫款遇退匯款時,財政處應根據代理縣庫機構退匯資料,通知原
    支用機關查明退匯原因,如為金融機構名稱、代號或帳號錯誤,由原
    支用機關填製南投縣縣庫通匯帳號更正申請書交財政處辦理改匯。


九、依本系統撥匯庫款其匯款手續費分別規定如下:
    1.如受款人於代理縣庫機構設有帳戶者,均免手續費。
    2.如受款人未於代理縣庫機構設立帳戶,則縣屬機關學校每筆匯費為
      新臺幣十元整外,餘每筆匯費均為新臺幣三十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