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
執行,提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列管項目選項原則如下:
(一)縣長裁示專案計畫需由本府列管者。
(二)新興中長程計畫需由本府列管者。
(三)屬當前重大政策事項。
(四)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
(五)兩機關以上共同主管或執行之重要計畫。
(六)其他重要年度施政計畫。
前項第四款所稱一定金額,由本府計畫處每年九月前依程序提縣務會
議通過後實施。
三、年度施政計畫未由本府列管者均應由各單位自行列管。
四、作業程序:
(一)提送列管項目:
計畫處於每年十月底前函請各單位依本府列管項目選項原則,選定
下年度列管項目,各單位於十一月底前提下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
建議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審查列管項目:
計畫處彙整各單位提報之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建議表,依計畫類
別會同相關單位審查。
(三)核定作業:
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經審查後,由計畫處於十二月底前彙報縣長
核定函送各單位,並上載網站供查閱。
(四)擬訂計畫作業:
1.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核定後,由計畫處協調各業務單位研提作
業計畫,並視需要製定作業管制圖,於一月十五日前送計畫處。
2.自行列管部份作業方式,依各單位所定列管作業要點辦理。
3.作業計畫有關規定,由計畫處另定之。
(五)列管分工
1.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經核定後,由計畫處會同相關單位辦理列
管。
2.自行列管部份由單位研考人員或指定專人辦理列管。
(六)本府暨所屬各機關選項列管作業時程表(格式如附表二)。
五、列管項目之計畫執行機關或單位應依其作業計畫貫徹執行,研考單位
應確實掌握、督導執行情形,及時協助解決問題。
六、列管項目之計畫如因特殊原因,必須調整或撤銷管制時,應依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及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列管計畫調整撤
銷作業規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年度中新增施政計畫項目,應依本要點規定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