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身心障礙權益者保障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南投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
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秘書長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
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
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第一項委員,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ㄧ;單一性別亦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ㄧ
。
五、本府為辦理協調案件,得視協調案件類型,指派本小組委員組成協調
處理特別小組辦理之。協調處理特別小組由本小組委員三人至五人組
成,並以本府代表委員一人為主席,其餘成員視協調案件類型邀請其
他委員擔任。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
員若干人,由縣長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
臨時會議。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行迴避。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
協調事宜時,並得邀請申請人及相關機關、團體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
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十、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上網公告並送請相關機關 (構 )、團體參考或辦
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