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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1 09: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09700643850號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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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身心障礙權益者保障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南投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
      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等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秘書長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
    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
    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第一項委員,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ㄧ;單一性別亦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ㄧ
    。


五、本府為辦理協調案件,得視協調案件類型,指派本小組委員組成協調
    處理特別小組辦理之。協調處理特別小組由本小組委員三人至五人組
    成,並以本府代表委員一人為主席,其餘成員視協調案件類型邀請其
    他委員擔任。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
    員若干人,由縣長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
    臨時會議。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行迴避。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
    協調事宜時,並得邀請申請人及相關機關、團體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
    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十、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上網公告並送請相關機關 (構 )、團體參考或辦
    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