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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人考字第1060272738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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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縣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軍
        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師)之出勤、差假,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師之請假,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教師均應依規定時間出勤,寒暑假期間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應親自簽到、
        簽退。但校長不在此限。
        前項簽到、簽退以集中一處為原則,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四、教師每週出勤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
        前項每日出勤之起迄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訂定。
五、在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未到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六、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
        曠職以時計,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七、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授課時由教務(導)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
             遲到,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
             課,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職。
  (三)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
  (四)排課日數,每人每週以不少於五日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
             此限。
  (五)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職處理外,並規定時間書面通知補授所缺課
             程。
  (六)請假未符合支代理(代課)教師待遇(鐘點費)之規定者,所遺課
              務應作妥適之調配,俟其假滿後另定時間補授課。如未在規定時間
              內補授者,改以曠課處理。
  (七)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校外兼(代)課者,由各該校從嚴議處。
  (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導)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
              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九)教師對曠職、曠課、遲到及早退之書面通知有異議者,應於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
             陳學校校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八、教師對應參加之集會、升降旗、研習會及其他活動無故缺席者第一次勸
       告,第二次書面糾正,第三次起每次以曠職半日登記,由主辦單位將缺
       席名單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九、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出國及差假超過六日者,應
        報本府教育處核定;六日以內之差假者,由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
十、教師休假、出國以在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惟如有特殊情形在不影響
        教學及校務推展之情形下,各校得以實際需要核實辦理。但因公出國
      (境)應報本府核定。
十一、代理(代課)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長期代理(代課)教
        師之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十二、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各校排定未兼職務之專任
        教師代理。
十三、教師因請畢該年度之休假、事假、病假後,需申請延長病假者,由學
        校自行核定。但因公受傷核給公假,應報本府教育處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