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南投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
所)預算收支考核之項目如下:
(一)各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含活動事
項),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所受理建議事項之範圍,不包括對個人之補(捐)助或其舉辦活
動之贊助。
2.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應由各公所負責以公開招標
方式執行。
3.建議事項應由各公所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辦理,不得採定額分配
或以墊付方式處理。
4.各公所應按季將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事項辦理情形依表一格
式函報本府。
(二)各公所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補(捐)助經費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其中如涉及財
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各
公所應按季將補(捐)助情形依表二格式函報本府並將受其補(
捐)助之民間團體名稱、補(捐)助項目、累積補(捐)助金額
於鄉(鎮、市)公所網站公布。
2.各公所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
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3.各公所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
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
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
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及本府各機關單位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
團體。
(三)各公所接受本府補助款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是否依核定計畫項目執行。
2.結餘款是否繳還本府。
3.各公所應於補助計畫結束後,將執行情形依表三及三之一格式函
報本府原補助機關(單位)。
(四)歲出預算之編擬與執行考核項目:
1.預算是否依相關法令編列,有無經本府函請修正。
2.年度內辦理追加減預算是否符合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並以辦理
一次為限。
3.年度資本支出計畫執行及其保留比率。
4.約(聘)僱、臨時人員與技工(含駕駛)、工友人數占正式員額
之比例及其績效、人事費用精簡情形。
5.人事費、加班費及旅運費支出撙節情形。
6.有無實施非法定社會福利項目。
7.其他具有績效之節流措施辦理情形。
(五)各公所處理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及民間團體
之補(捐)助經費,應訂定相關管考規定,以為規範。
三、本府對各公所預算收支之考核,採書面方式辦理,必要時得進行實地
抽查,由本府計畫處、財政處、主計處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會同辦理。本府應將考核項目及作業方式,通知各公所,並得視考核
作業需要,請各公所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各公所對於本府主
辦考核機關交辦事項,應確實配合,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本府得將
考核結果,列為未來補助款核定參據。
四、本府主辦考核機關於辦理考核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共同參與
,考核結果陳報縣長。
五、各公所得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六、本要點自九十二會計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