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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南投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預算收支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1020251133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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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南投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
    所)預算收支考核之項目如下:
(一)各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含活動事
      項),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所受理建議事項之範圍,不包括對個人之補(捐)助或其舉辦活
        動之贊助。
      2.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應由各公所負責以公開招標
        方式執行。
      3.建議事項應由各公所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辦理,不得採定額分配
        或以墊付方式處理。
      4.各公所應按季將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事項辦理情形依表一格
        式函報本府。
(二)各公所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補(捐)助經費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其中如涉及財
        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各
        公所應按季將補(捐)助情形依表二格式函報本府並將受其補(
        捐)助之民間團體名稱、補(捐)助項目、累積補(捐)助金額
        於鄉(鎮、市)公所網站公布。
      2.各公所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
        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3.各公所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
          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
          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
          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及本府各機關單位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
          團體。
(三)各公所接受本府補助款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是否依核定計畫項目執行。
      2.結餘款是否繳還本府。
      3.各公所應於補助計畫結束後,將執行情形依表三及三之一格式函
        報本府原補助機關(單位)。
(四)歲出預算之編擬與執行考核項目:
      1.預算是否依相關法令編列,有無經本府函請修正。
      2.年度內辦理追加減預算是否符合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並以辦理
        一次為限。
      3.年度資本支出計畫執行及其保留比率。
      4.約(聘)僱、臨時人員與技工(含駕駛)、工友人數占正式員額
        之比例及其績效、人事費用精簡情形。
      5.人事費、加班費及旅運費支出撙節情形。
      6.有無實施非法定社會福利項目。
      7.其他具有績效之節流措施辦理情形。
(五)各公所處理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及民間團體
      之補(捐)助經費,應訂定相關管考規定,以為規範。


三、本府對各公所預算收支之考核,採書面方式辦理,必要時得進行實地
    抽查,由本府計畫處、財政處、主計處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會同辦理。本府應將考核項目及作業方式,通知各公所,並得視考核
    作業需要,請各公所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各公所對於本府主
    辦考核機關交辦事項,應確實配合,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本府得將
    考核結果,列為未來補助款核定參據。


四、本府主辦考核機關於辦理考核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共同參與
    ,考核結果陳報縣長。


五、各公所得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六、本要點自九十二會計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