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並落實議員所提地方建議案件(以下簡稱建議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對議員所提建議案,除依據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及相關法規辦理外,均依本要點辦理。
三、議員所提建議案應具有公益性質,執行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縣立中小學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工程。
(二)公共體育場所修建及設備。
(三)社區及公共設施綠美化工程。
(四)簡易自來水施設。
(五)道路、橋梁、灌溉排水、水井工程及其附屬設施修建、路燈施設。
(六)交通號誌、標誌(線)、觀光導覽及指示設施工程。
(七)水土保持設施及蓄水池工程。
(八)公有廳舍修建、設備。
(九)各機關、村(里)辦公處、集會所及社區活動中心設備。
(十)各項文化建設工程、圖書館及藝文展演設備。
(十一)配合本府推動治安維護、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等團體之設備。
(十二)農會、農業合作社及產銷班等農業相關設備。
(十三)南投縣轄內登記有案宗教場所之戶外公共使用設備。
(十四)其他經本府同意施作之項目。
前項建議之項目,若需辦理財產登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受補助之機關負責維護管理。
四、本府得訂定前點第一項之補助標準或受補助人應分擔配合款之比例公告之。
五、建議案若涉及用地者,先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始得辦理。
六、建議案應由議員填具建議書,經南投縣議會或鄉(鎮、市)公所函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本府得補助或委由各機關、學校或公所辦理建議案,並得扣除一定比例管理費作為行政協助之用。
七、建議案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視實際需要辦理現場會勘並製作會勘紀錄,經簽核奉准後辦理。鄉(鎮、市)公所函轉之建議案得由公所先行辦理會勘並檢附建議項目及會勘紀錄一併送府。
八、依前點製作會勘紀錄應含下列項目
(一)設備數量、單價或工程施工位置簡圖。
(二)設備規格或工程構造型式。
(三)經費概算表。
(四)公益性質之說明,如有附件者應檢附。
(五)其他說明或書證,如涉及用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九、建議案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屬共同供應契約者,仍應訪價,避免採購標價高於市場價格。
十、建議案不適宜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函知議員並副知南投縣議會或函轉之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