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南投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為當然委員,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
十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聘(派)兼之;其
任期均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派)之。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衛生局有關業務
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5 條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
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第 6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