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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河川魚蝦保育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700848290號
法規體系: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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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河川魚蝦資源之保育管理,維護
自然生態平衡,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河川魚蝦保育管理之主管機關在縣為本府(農業處),在鄉(鎮、市)為
鄉(鎮、市)公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魚蝦保育管理範圍,係指經依本辦法公告之河川及其上游
常年有水之溪流。


第 4 條
為加強魚蝦資源保育管理,各主管機關應積極廣籌經費,辦理轄區內河川
魚蝦資源之調查、保育、教育、宣導、獎勵及取締、處理違法案件等事項

前項所應辦理之事項得指定專責人員辦理或委託民間保育團體推派巡檢人
員辦理。


     第 二 章 棲地環境之維護
第 5 條
本保育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或堆置垃圾及廢棄物。
二、飼養家禽家畜。
三、任意改變河道。
四、未經核准之放生或魚蝦放流。
五、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之行為。


第 6 條
前條放生或魚蝦放流行為者,應先擬具詳細之放生或放流計畫,報經本府
核准後方得為之;其計畫內容並應包括: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
二、放生或魚蝦放流之生物學名、中文名、俗名、來源、數量、大小。
三、放生或魚蝦放流之目的。
四、實施地點及空間。
五、實施方法。
六、參與放生之對象及人數。


第 7 條
河川改道及污染防制取締事項,分別由本府建設處、環境保護局依照相關
法令,嚴予管制。


     第 三 章 魚蝦資源保育
第 8 條
本府每五年應辦理一次河川魚蝦資源調查,並據以擬訂魚蝦資源保育計畫



第 9 條
各河川魚蝦之採捕限制或禁止事項,由本府依照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積
極規劃,並分年分段公告實施,以厚植魚蝦資源。


第 10 條
為魚蝦資源之保育,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毒物。
二、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四、私設欄柵、建築物或任何漁具以阻斷魚類之迴游路徑。


     第 四 章 宣導及獎懲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針對河川魚蝦保育觀念,法令限制及禁止事項等,編印相關說
明及告示資料,擬訂年度宣導推廣計畫,並透過村里民大會或舉辦各項活
動、研習會等予以宣導。


第 12 條
私人或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辦理河川保育有關調查、教育、宣導、巡
檢工作者,主管機關應予鼓勵、輔導。
對河川資源保育管理有具體重大功績之私人、團體、機構,由本府予以表
揚獎勵。


第 13 條
凡民眾依本辦法規定檢舉有關違法案件經移送法辦並起訴者,由本府給予
適當獎金獎勵,並保密其身分。


第 14 條
執行本辦法所規定事項有功之警察人員依照刑事案件破案規定優予敘獎;
各級行政人員由本府依其事實核實敘獎,其有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


第 15 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本府會同相關單位依照水利法、漁業法、野生動物
保育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令處罰之。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