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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永續低碳及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綜字第1120252714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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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環境保護、因應氣候變遷、保障社會公義、促進經濟發展,在全球及全國永續發展架構下,建設本縣成為永續低碳觀光山城,並達環境、社會及經濟永續發展,特設本縣永續低碳及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本縣永續低碳及氣候變遷因應願景與策略,審議本縣永續低碳及氣候變遷因應相關重大議案。
(二)參與全國永續低碳及氣候變遷相關會議,與有關永續低碳及氣候變遷事務之跨縣市合作。
(三)協調縣內水土資源永續利用,促進縣民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四)推動縣內綠色科技及觀光產業,促進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共享。
(五)推廣永續低碳及氣候變遷教育宣導,提昇縣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以落實永續低碳及氣候變遷工作。
(六)其他有關永續低碳及因應氣候變遷相關事項之審議。
(七)提送本縣永續發展自願檢視報告、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之相關執行方案及各年度成果報告。
三、組織架構
(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府相關單位(機關)主管(首長)、聘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及學者組成。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本府民政處處長。
2.本府財政處處長。
3.本府教育處處長。
4.本府建設處處長。
5.本府工務處處長。
6.本府觀光處處長。
7.本府農業處處長。
8.本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
9.本府地政處處長。
10.本府新聞及行政處處長。
11.本府計畫處處長。
12.本府人事處處長。
13.本府主計處處長。
14.本府政風處處長。
15.本府警察局局長。
16.本府消防局局長。
17.本府衛生局局長。
18.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19.本府文化局局長。
20.本府稅務局局長。
21.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22.外聘專家學者八人至十二人。
(二)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依主任委員指示督導、協調本會事務。
(三)本會設秘書組,由計畫處執行,其任務如下:
      1.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2.彙整永續低碳及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3.彙整及管考各工作分組執行工作相關資料
      4.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5.臨時交辦之相關幕僚作業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補行遴聘(派)之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依任務設永續環境組、永續產業組、永續社會組及低碳智慧研究發展辦公室,以推動及協調永續低碳及氣候變遷相關議題;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主辦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擔任,另置副組長一人,成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聘(派)兼之;低碳智慧研究發展辦公室執行機關為環境保護局,置主任一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
(六)各組依工作需要,得請求本府相關單位(機關)擔任協辦單位。
(七)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運作機制
(一)本會每年召開會議至少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二)本會及各組召開工作會議時,由執行長或各組組長召集,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專家學者列席或諮詢,以規劃會議之議案及協調辦理會議決議事項。
(三)各組依任務需要得研提永續低碳或氣候變遷相關議題,經本會決議後,交由本府各單位(機關)執行。
(四)各組工作會議之決議事項,經提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本府名義送請本府各相關單位(機關)辦理,各相關單位(機關)應按期將相關工作執行成果,送請秘書組彙整提報本會。
五、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會議主席裁決之。各組會議,亦同。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六、本會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
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