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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010075 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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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協助被害人改善其生活上、經濟上
之困難,並保障被害人權益,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生活獨立、自
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社會
及勞動處為承辦單位。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補助對象為事件發生時設籍本縣者或合法居留本
縣之外籍人士,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家庭暴力
被害人。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補助對象須經本府評估有補助需求者。
          申請第六條第二款之法律訴訟費用補助者,家庭暴力被害人及
其家庭總收入(不列計加害人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
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中低
收入戶金額,經查核屬實者始予補助。

第五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身分證明影本或代為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
書,及第六條所定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者
始予補助,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其他給付低於本自治條例補助標準者,得補助其差額。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之補助項目及補助費用如下:
一、醫療費用:補助因家庭暴力事件當次驗傷所需醫療費用而
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者。
(一)補助項目如下:
1.掛號費(含回診開立診斷書之該次掛號費)。
2.乙種診斷證明書或驗傷費用。
3.自購藥材及特材費。
4.部分負擔費。
5.診察費。
6.其他特殊事項(經專案核准者始得申請)。
(二)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各項給付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及衛生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三)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
1.採醫療院所掛帳方式辦理:由被害人至健保署特約醫療院
所治療及驗傷時,告知醫療院所受到家庭暴力,且無力支
付醫療費用,由醫療院所提供被害人填寫「家庭暴力被害
人醫療補助申請書」。
2.醫療院所除依規定向健保署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並
按月檢附被害人醫療補助申請書、醫院收據、醫療明細表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診斷書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各一份,以公文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法律訴訟費用:因家庭暴力事件遭受傷害需進行法律訴訟而被害人無力負擔費用者,於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或進行訴訟之事實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一)補助項目及標準:律師委任費、律師諮詢費、律師撰狀費
有競合情形者,僅補助律師委任費:
1.律師委任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包含律師諮詢
、出庭、閱卷、撰狀等)。
2.律師諮詢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3.律師撰狀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4.訴訟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5.裁判費: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
1.律師委任費、諮詢費、撰狀費及訴訟費:由被害人檢具申
請書、資產調查表、律師費收據、委任狀、訴狀或訴訟判
決(裁定)書、全戶財產、稅賦證明(或代為申請電子財
產、所得證明資料同意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
申請。
2.裁判費:因家庭暴力事件訴請離婚之被害人,經本府評估
其確實無力支付裁判費時,應請被害人填妥申請書及領據
,由社工員協助至法院繳納裁判費,或事後檢附繳費明細
收據、被害人申請書、領據及社工員訪視調查表或社工員
評估報告或轉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緊急生活扶助費:因遭受家庭暴力事件致使其生活陷入困境,且其本人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一)補助標準:依政府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補助,
每案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但得視情形酌予
延長或縮短。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
及社工員訪視調查報告或社工員評估表或轉介表向本府
提出申請。
四、精神治療及心理輔導費:
(一)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但補助項目中有合乎健保署給付者
由健保署給付。
1.於醫療院所治療輔導者,依健保署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
療收費規定補助非屬健保給付範圍之諮商及輔導費用。
2.個別心理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ㄧ千二百元。
3.團體心理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4.夫妻或家族輔導費: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5.交通費補助:心理諮商外展服務,交通補助以市區公車來
回票價計算,跨南投縣(市)則以輔導者住居地至南投縣
(市)之火車票來回及抵達會談地點之公車來回票價。
(二)前目之1至4之補助,每次之時數以二小時為上限,每人每
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
1.由本府轉介者,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醫療院
所、社會福利機構或具相關領域證照之自由執業者(社會
工作師或心理諮商師)按月檢附申請書、醫療及輔導費用
明細表、治療及輔導紀錄表等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2.被害人未經本府轉介,自行前往醫療院所或社會福利機構
或具相關領域證照之自由執業者(社會工作師或心理諮商
師)輔導者,得於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醫療或輔導費用
明細表、治療或輔導紀錄表及治療或輔導機構之收據向本
府提出申請。
五、房屋租金補助:因遭受家庭暴力事件經本府評估有租屋之需要且無力負擔房屋租金者。
(一)補助標準:依實核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法院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被害人行使或
負擔者,每增加子女一人增加新臺幣五百元,最高補助新
臺幣五千元,最長補助期限三個月。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由被害人於租屋後檢附申請表、戶
籍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書、社工員訪視評估報告向本府提
出申請。
六、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十八歲以下子女(夜間部、建教生及十六歲以上未就學者
除外)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2.隔代教養之十八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夜間部、建教生
及十六歲以上未就學者除外)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辦單位社工員認定有
必要者,得專案申請。
3.每人每月補助最高新臺幣ㄧ千五百元,並以補助六個月為
限。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家暴事件通報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申
請書、調查報告表、戶籍資料、通報表影印本、十六歲以
上子女在學證明及收據正本提出申請。

第七條    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發:
一、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者,於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單位)。
二、退查或退補資料案件,以最後補正完成日為準。

第八條    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性者,於補助條件喪失時,申請人應即通
知本府停止補助。

第九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補助者,除停止補助外,應依法追究
      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公告之。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