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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補助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觀光推廣活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觀推字第09101599320號
法規體系: 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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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公平原則辦理補助縣內各鄉(鎮、
    市)公所辦理觀光推廣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凡從事觀光事業之推廣,符合下列項目之
    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舉辦觀光產業推廣活動。
(二)辦理觀光產業從業人員或解說人員講習訓練活動。
(三)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定之觀光推廣活動。


三、本要點所稱觀光產業推廣活動,不包含純以體育競賽、文化、藝文及
    促銷農特產等活動。


四、每一活動計畫本府針對活動辦理項目予以審核補助,每一活動計畫補
    助金額:
(一)屬於地方小型活動以決算金額補助三分之二,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
      為上限。
(二)經常辦理之年度大型系列活動或經本府專案核定者,以決算金額補
      助三分之二,最高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上限,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
      限。


五、申請小型活動補助之公所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函
    送本府審查;屬於大型活動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二個月檢附活動計畫
    書函送本府審查。


六、活動於籌備與執行期間相關工作人員之人事費用、接待貴賓之費用、
    已收取相當費用之活動項目、違反善良風俗與法令規定等活動,本府
    不予補助。


七、經本府核定之活動計畫若有變更調整時,應循原程序報經本府同意後
    ,方得執行。


八、活動計畫核定後,若當年度無法如期辦理,請另提計畫案循原程序送
    本府審核,先前核定之補助款項將不予保留。


九、受補助計畫籌辦期間,申辦單位應邀請本府共同參予督導。


十、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計畫執行完畢後二週內檢具預算證明、領據、成
    果報告、活動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等送本府辦理核撥補助經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