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業務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評方式如下:
(一)督導考評方式由本府地政處業務單位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業務執行績效,予以實地督導考評。
(二)業務督導考評督導情形應記載於紀錄表(如附表一),發現缺失事項除本府當場指正外,其餘應彙集函請各鄉(鎮、市)公所限期改進,各鄉(鎮、市)公所應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府。
三、督導考評項目,由本府配合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
四、督導考評時間如下:
(一)定期督導考評: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間執行。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由本府地政處視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五、各鄉(鎮、市)公所依本府評定之成績等第,其獎勵基準如附表二,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獎勵對象,應以實施督導考核年期已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業務滿六個月以上者為限,未滿六個月者不予獎勵。
(二)協(督)辦人員由各該鄉(鎮、市)公所依權責切實檢討並按獎勵基準降低一級辦理。
(三)經評業務精進,前次成績列丙等或丁等,本次成績列甲等以上者,記嘉獎二次;前次成績列乙等,本次成績列甲等以上者,記嘉獎一次。
有關獎勵事宜,應於督導考評後由本府簽辦。但各鄉(鎮、市)公所須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將改進情形報本府備查後,始得敘獎。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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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
年 月對
鄉(鎮、市)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業務督導考評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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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人員:
督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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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考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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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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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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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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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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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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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約資料清查及異動辦理情形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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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無定期就租約所載出租人、土地標示、訂約面積等資料函送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逐筆核對清查(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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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到地政事務所逐筆核對之清查表後,有異動者辦理情形(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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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有耕地租約書副本及租約登記簿之保管及登載情形(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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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約書副本及租約登記簿之保管情形(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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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約書副本及租約登記簿之登載情形(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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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約終止或註銷情形(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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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止租約情形(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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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終止或註銷租約辦理塗銷註記情形(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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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耕地三七五減租案件統計資料辦理情形(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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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料有無按時彙整及陳報,並保持正確數(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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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耕地三七五租佃爭議調解調處情形(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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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案件辦理情形(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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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耕地租約疑義案件之處理情形(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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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民眾陳情三七五耕地租約疑義案件數及處理情形(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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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示案件之品質(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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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綜合業務(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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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時公文處理及業務聯繫情形(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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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專業研習訓練及報名參加各種專業訓練情形(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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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級業務督導建議事項之改進情形(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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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時綜合表現及政策配合度(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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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所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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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別平等計畫:鼓勵農村婦女參與本府耕地三七五之耕地租佃委員。
(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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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業務督導獎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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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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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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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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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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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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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為各鄉(鎮、市)公所前3名,且分數為90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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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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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市)公所主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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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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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評為各鄉(鎮、市)公所前3名,且分數為85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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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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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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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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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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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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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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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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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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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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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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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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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60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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