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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業務執行績效督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權字第09700856770號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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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耕
    地三七五減租業務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評方式如下:
(一)督導考評方式由本府地政處業務單位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耕
      地三七五減租業務執行績效,予以實地督導考評。
(二)本項業務督導考評,其督導情形應記載於紀錄表(如附表一),發
      現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應彙集函請各鄉(鎮、市)公所限期改
      進,各鄉(鎮、市)公所應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府。


三、督導考評項目,由本府地政處業務單位配合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
    定之。


四、督導考評時間如下:
(一)定期督導考評: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間執行。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由本府地政處視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五、各鄉(鎮、市)公所依本府評定之成績等第,其獎勵標準如附表二,
    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其餘有關協(督)辦人員由各該鄉(鎮、市)公所依權責切實檢討
      並按前開獎勵標準降低一級辦理。
(二)經評業務精進,前次成績列丙等,本次成績列甲等以上者,或前次
      成績列丁等,本次成績列甲等以上者,各記嘉獎二次。
(三)前開獎勵對象,應以實施督導考核年期已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業務
      滿六個月以上者為限,未滿六個月者不予獎勵。
(四)有關獎勵事宜,應於督導考評後由本府簽辦,但各鄉(鎮、市)公
      所需依第二點規定將改進情形報本府備查後,始得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