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耕
地三七五減租業務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評方式如下:
(一)督導考評方式由本府地政處業務單位就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耕
地三七五減租業務執行績效,予以實地督導考評。
(二)本項業務督導考評,其督導情形應記載於紀錄表(如附表一),發
現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應彙集函請各鄉(鎮、市)公所限期改
進,各鄉(鎮、市)公所應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府。
三、督導考評項目,由本府地政處業務單位配合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
定之。
四、督導考評時間如下:
(一)定期督導考評: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間執行。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由本府地政處視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五、各鄉(鎮、市)公所依本府評定之成績等第,其獎勵標準如附表二,
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其餘有關協(督)辦人員由各該鄉(鎮、市)公所依權責切實檢討
並按前開獎勵標準降低一級辦理。
(二)經評業務精進,前次成績列丙等,本次成績列甲等以上者,或前次
成績列丁等,本次成績列甲等以上者,各記嘉獎二次。
(三)前開獎勵對象,應以實施督導考核年期已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業務
滿六個月以上者為限,未滿六個月者不予獎勵。
(四)有關獎勵事宜,應於督導考評後由本府簽辦,但各鄉(鎮、市)公
所需依第二點規定將改進情形報本府備查後,始得敘獎。